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
通知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1日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族路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的综合管理,打造环境优美、文明高雅、诚信经营、管理有序的繁华购物区和省会新名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步行街的范围,东起公里街,西至青年街。步行街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沿街各单位和进入步行街的人员、车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使步行街管理职能,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等具体工作。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并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步行街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下列事项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意见,事后应及时将行政许可结果抄告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
(一)对建筑物进行外部装饰、装修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
(三)改变公用设施风格、式样和位置的;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
(五)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
(六)占用、挖掘道路的;
(七)占用道路和广场进行商业、服务业经营或者举办文化、宣传、展示、咨询等活动的;
(八)其它对步行街管理或整体形象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 在步行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或违法情节较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步行街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组织方案,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根据步行街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出入步行街的地段设置明显交通标志。
第七条 步行街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执行公务的警车、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工程抢险车及轮椅、婴儿车等特殊人群必需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非机动车)禁止进入步行街区域;确需进入的,经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并在指定区域停放。
第八条 在步行街区域内重点强化对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橱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二)擅自超出商场、商店的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冷却、废气处理设施的;
(四)树干上钉钉、缠绕铁丝,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的。
(五)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
第九条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室外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在审批或备案之前,各有关部门应征求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意见: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等活动的;
(二)在公共场所举办公益活动、商业促销活动的;
(三)举办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第十条 步行街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携带动物的;
(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步行街治安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步行街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街区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健全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步行街内的道路、地下管线、环境卫生设施等公共设施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修复。
第十四条 步行街的户外灯光系统应由专业单位编制统一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各商户外立面灯光系统由各商户按规划设计,经批准后自行安装和养护;公共场所的灯光系统除路灯由路灯管理机构管理和养护外,均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
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步行街区域内照明系统的建设、使用、养护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域内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室外休闲设施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养护,确保能够有效使用。石家庄市民族路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区新形成的其他商业步行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