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0-12-03    来源:财政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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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改革方案
按照省、市“三创四建”活动要求,以及年度全面深化改革任务部署,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透明度,建设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破解营商环境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坚持公开、透明、规范、高效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切实维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全市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二、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网上运行;依法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切实维护参与政府采购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及时向市场主体依法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和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网上运行机制。
1.完善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完善政府采购业务平台、网上商城和政府采购专家电子化管理系统,促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在线开展项目备案(审核、审批)、采购方式变更、投诉处理、合同备案、信用评价等业务活动,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推进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善“互联网+交易电子化”功能,全面推进线上服务,推行不见面开标试点,实现采购项目的受理、预约开评标场所、发布招标公告、获取采购文件、开评标、发布结果公告信息全部网上完成,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网上运行。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完成时限:市本级2020年12月底前,县(市、区)稳步推进〕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切实维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1.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要明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内容;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采购文件中须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比例;对多家供应商中标成交的项目,要明确服务标准、定价等采购需求,依照法定程序择优选择供应商;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要简化明确,避免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凡在线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的一律不再向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2.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等因素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确需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和提交,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3.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自收到发票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4.完善利益损害赔偿补偿机制。采购人应进一步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供需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完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探索建立与“互联网+政府采购”快速裁决通道,为供应商提供标准统一、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完善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推动有条件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实现质疑答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及时向市场主体依法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
1.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1号令),及时、完整、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所有项目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步发布,及时向市场主体无偿提供所有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扩大信息的知晓面,为潜在供应商提供全面、透明的政府采购信息。(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探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试点。依托河北省政府采购网设立采购意向公开专栏,鼓励和推进市直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在政府采购程序开始之前30日内,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和相关门户网站公开采购意向,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及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内容,为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先行在部分市直部门试点,成功后,在市本级全面推广)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各级采购人)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落实采购预算编报预留份额措施。强化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主体责任,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预留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编报部门预算过程中,财政部门监督指导采购人科学合理编报预留份额,落实预留份额指标。(完成时限:2021年编报部门预算时实施)
2.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以及脱贫攻坚等政策作用,在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对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基础上,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给予小微企业6%~10%价格扣除,以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进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切实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采购人)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1.推进和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相关主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记录工作,加大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收集和共享,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北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河北)以及信用中国(石家庄)等平台公布。
2.强化部门联动惩戒。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会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积极构建和完善政府采购信用奖惩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惩戒,对违法违规的供应商、代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将处罚结果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形成“一地受罚、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各项工作第一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协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生效,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任务。
(二)健全监管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执业情况的考核检查,统一检查方案、检查标准和处罚口径,提高考核检查工作的规范性。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监控预警等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效能和水平,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严格督导落实。相关责任人要严格督导落实,建立跟踪机制,广泛听取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对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研究解决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中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责任人要切实做好我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宣传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和辅导,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