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11-03    来源:财政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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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家庄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
信用融资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为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底,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了“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要求。为大力支持省会城市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石家庄市财政局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了《石家庄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融资办法》)。
二、《融资办法》主要内容
《融资办法》共四部分二十三项内容。
(一)总则。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以信用考核评价为基础,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和企业中标通知书,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融资价格,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融资贷款业务。此项工作,坚持“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依法诚信,互惠共赢”的原则,具体贷款事宜,由银行与供应商自主协商确定。财政部门不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责任以及信息审核义务和其他相关责任。
(二)各方职责。一是市财政局为银行搭建信息共享系统,提供银行和供应商双方信息对接服务。二是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是否对供应商(贷款申请人)提供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融资价格应优于一般企业融资贷款价格。三是供应商自行决定是否参加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自主选择融资贷款银行。单项政府采购合同仅允许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融资贷款业务。四是采购人主动落实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积极配合商业银行与供应商签订三方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供应商开户银行和收款账号支付采购资金。
(三)操作程序。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自行选择银行及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产品,向商业银行提交融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依据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以及相关贷款资料与中标供应商审核签订融资贷款合同。商业银行与供应商、采购人签订三方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协议,采购人依据政府采购合同或三方协议向中标供应商约定的开户银行账户拨付采购资金,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违约责任及处罚。供应商与商业银行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未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依此办法从信息共享系统中移除。因采购人原因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扎实推进《融资办法》落地见效
(一)加强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将加强培训宣传工作,做好业务指导,推动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落地见效。各市直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发挥采购人的主体作用,按照《融资办法》要求,密切配合供应商、商业银行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融资工作提供便捷,合力推动融资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银行责任。市财政局与有需求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有关事项要求,商业银行尽快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激活市场作用,优化产品服务、简化审批流程、降低融资门槛和成本,多维度支持企业发展。
(三)推进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在互联网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银企”信息对接服务系统,使用数字认证技术(CA)确保提供信息企业身份的真实性,收集有贷款需求的供应商联系方式、贷款数额等准确信息,减少商业银行获取业务信息成本,做到数据网上多跑路,网下少跑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