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1-06-02    来源:财政局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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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政策解读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指采购人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采购活动组织实施前,将相关采购信息通过固定渠道(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开,便于供应商能提前了解采购项目信息,参与到市场的公平竞争。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政府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今年以来,我市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冀财采〔2020〕9号)要求,我市从2021年1月开始,市级所有部门(单位)全面实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下面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进行政策解读。
一、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开范围。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计划实施采购时间、采购方式等具体填报内容。
二、采购意向公开主体和渠道
(一)公开主体。采购人是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人,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审核采购人申请公开的采购意向。
(二)公开渠道。采购人在河北财政信息系统政府采购平台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采购意向公开文本,预算主管单位审核后,系统自动推送至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在其部门和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时间和内容为准。
三、采购意向公开依据和时间
(一)公开时间。采购意向公开由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或资金承诺书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相关要求
(一)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市级预算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规定,规范公开内容、程序,统一公开方式和渠道,提高本部门采购意向公开规范化水平。各采购人要履行采购意向公开主体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部门本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规范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内容。各采购单位采购意向应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需求,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采购人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及执行时间以采购人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三)更正公告及涉密采购。政府采购意向发生变动,采购人应及时调整并发布采购意向更正公告,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以更正公告时间计算。采购人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