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的公示
一、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170元/平方米、非住宅110元/平方米。
三、收费主体:石家庄市财政局
四、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五、收费依据:财综函〔2002〕3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2022﹞5号,石政函(2020)93号。
六、收费范围: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建设项目。
七、收费对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部门和单位。
八、征收方式:建设单位通过电汇、网银转账或电子缴款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使用省财政一体化平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九、减免政策:冀政发〔2016〕51号,冀财非税﹝2021﹞19号,冀财非税函(2022)6号,石政函(2020)93号等。
十、监督举报电话:0311-86687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