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河北省国防动员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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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市国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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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5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2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3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4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5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6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7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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