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防动员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5次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五条、第十九条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3 |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4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5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三条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号)第十五条 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7〕43号)第三条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6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
7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 省级、市级、县级 | 市级或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