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3-09-12    来源:信息公开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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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分类
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根据需要向石家庄市气象局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石家庄市气象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www.hebqx.gov.cn/a/sjz或www.sjz.gov.cn。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石家庄市气象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受理机构。石家庄市气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中山西路636号;邮政编码:050081;办公时间:9:00-11:30,13:00-17:00(夏季14:00-18:00);联系电话:0311-83621620;传真号码:0311-83660552。
2.公开范围。除石家庄市气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石家庄市气象局申请、经批准后获取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面向申请人公开。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在石家庄市气象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信函、传真申请。信函方式申请时需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石家庄市气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对于《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信息(见下表)。
石家庄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表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办公室中山西路636号9:00-11:30,13:00-17:00(夏季14:00-18:00)0311-836216200311-83660552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