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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31    来源:无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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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无极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无极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序号2、单位3、类别4、公开内容5、公开形式6、公开时限 7、公开范围8、公开程序9、责任部门10、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无极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县人民政府信息查阅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www.wuji.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地点:县档案馆(县政府东院内)。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人民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无极县建设东路12号县政府院内327房间;邮政编码:052460;办公时间:早上8:30-11:3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联系电话:85588413;传真号码:85571319;电子邮箱:wjxgkb2015@163.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由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无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并完成填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县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内容明确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内容提供给申请人,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经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领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公开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县政府院内327房间;邮政编码:052460;办公时间:早上8:30-11:3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联系电话:85588413;传真号码:85571319;电子邮箱:wjxgkb2015@163.com。附件下载:《无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页面下方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其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31    来源:无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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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分类
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指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二、无极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一)无极县人民政府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序号2、单位3、类别4、公开内容5、公开形式6、公开时限 7、公开范围8、公开程序9、责任部门10、详细信息
(二)编排体系描述
1、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内容。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3、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是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4、公开范围。公开范围指信息公开的界限。如面向全社会、面向申请人。
5、公开程序。简要描述审核程序,如:本单位审核后公开、其他单位审核后公开。
6、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指本部门内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机构名称。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无极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县人民政府信息查阅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www.wuji.gov.cn。政府信息查阅地点:县档案馆(县政府东院内)。
3、主动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人民政府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县人民政府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无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无极县建设东路12号县政府院内327房间;邮政编码:052460;办公时间:早上8:30-11:3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联系电话:85588413;传真号码:85571319;电子邮箱:wjxgkb2015@163.com。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由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是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无极县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并完成填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即可。
②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县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将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内容明确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第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内容提供给申请人,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经查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第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领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无极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机构
公开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地址:县政府院内327房间;邮政编码:052460;办公时间:早上8:30-11:30下午13:30(夏季14:30)-17:30;联系电话:85588413;传真号码:85571319;电子邮箱:wjxgkb2015@163.com。附件下载:《无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页面下方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其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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