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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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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科技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务公开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
2、各处室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保证全局行政工作沿着公开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3、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计划处等处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内政务公开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科技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5、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6、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使行政权力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均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7、及时公开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单位政务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局政务公开事项。
8、规范公开
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www.sjzkj.gov.cn/eportal/cms/jsp/site001/index.jsp?&a1b2dd=7xaac)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以及利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查阅。
9、加强保密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内容
10、按照政务公开原则,结合科技局工作实际,目前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内容:
(1)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范性行政文件;
(3)市各类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的除外);
(4)全市性重要科技工作部署;
(5)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6)局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11、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12、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科技工作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13、信息公开的重点以向社会公开为主、局内公开为辅。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布程序
15、各处室拟公布的信息公开的事项,需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16、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
17、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的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必须通过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对内公布的政务公开事项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通过政务内网或其他固定设施公布。
第六条信息公开的公布形式
18、对社会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科技局门户网站、局内各专门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工作简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19、对局内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召开机关大会;
(2)局内公示;
(3)局政务内网;
(4)局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监督
20、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各自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21、局办公室和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22、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奖评
23、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附则
24、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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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27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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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科技局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务公开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
2、各处室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保证全局行政工作沿着公开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条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3、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市科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计划处等处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局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局内政务公开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科技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5、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6、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使行政权力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均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7、及时公开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单位政务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局政务公开事项。
8、规范公开
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科技局门户网站(http://www.sjzkj.gov.cn/eportal/cms/jsp/site001/index.jsp?&a1b2dd=7xaac)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以及利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查阅。
9、加强保密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条信息公开的内容
10、按照政务公开原则,结合科技局工作实际,目前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内容:
(1)局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范性行政文件;
(3)市各类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的除外);
(4)全市性重要科技工作部署;
(5)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6)局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11、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12、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科技工作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13、信息公开的重点以向社会公开为主、局内公开为辅。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布程序
15、各处室拟公布的信息公开的事项,需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16、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局长办公会审定。
17、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的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必须通过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对内公布的政务公开事项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通过政务内网或其他固定设施公布。
第六条信息公开的公布形式
18、对社会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科技局门户网站、局内各专门网站;
(2)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3)工作简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19、对局内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1)召开机关大会;
(2)局内公示;
(3)局政务内网;
(4)局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第七条信息公开的监督
20、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各自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21、局办公室和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22、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奖评
23、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附则
24、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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