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时间:2018-07-2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件号 【 冀价行费【2017】173号 】 发布时间 【 2017-07-01 】 所属部门【 行唐 】 等级【 省级文件 】 类别【 其他 】 【 关 闭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务(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三、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改变收费计征方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冀价行费[2014]32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5日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6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    打印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件号 【 冀价行费【2017】173号 】 发布时间 【 2017-07-01 】 所属部门【 行唐 】 等级【 省级文件 】 类别【 其他 】 【 关 闭 】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水务(水利)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二、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每年按照规定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
三、各收费单位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改变收费计征方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冀价行费[2014]32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本网|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冀ICP备06000020号-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