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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0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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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1〕54号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40896.28万元
举办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频率)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一)“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8月17、19、22日和24日,共4天12次。该节目是通过大型公益服务会诊节目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38”伴随节目主持人小迪的声音屏幕中出现了以下内容“欢迎您走进全国首档大型糖尿病公益服务会诊节目:健康直通车,栏目热线400-0451-013”,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4’8”在特邀嘉宾李智恩的讲述中,屏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工作原理通过磁能和热能结合调节体内电解质调节人体生物能量活化细胞提高细胞活性”这是介绍旋磁式糖尿病治病仪的工作原理;在该栏目播出的30’1”伴随电话连线一位女患者的声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李主任,前些日子我在店里体验过一次糖尿病治疗仪,感觉挺好,全身发热,好像血液循环加快了似的,特别是餐后血糖就特别稳定了……”这是介绍患者使用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3360元,是由北京影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湖南瑞尔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稀土永磁灸”专题广告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的《稀土永磁灸》专题栏目,时长60分,在文艺频率播出过,播出时间:2021年8月29和30日,9月7日,共3次。稀土永磁灸是一种含磁铁的普通商品,在该音频播出的36’57”节目主持人的语音中有以下内容“……稀土永磁灸有助于改善身体出现的酸、麻、胀、痛、失眠、便秘、尿频等症状,五万名患者的真实反馈告诉我们,稀土永磁灸对心脑血管疾病、风湿骨病、糖尿病、老胃病、皮肤病等多种疾病都有非常好的辅助治疗效果……”,上述行为构成了普通商品宣传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播出费用是300元,由石家庄新海视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生产厂家是温州胜磁磁铁有限公司。
(三)“润祛抗皱修复精华”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3月4日和9日,5月15日和20日,8月24日和25日,总共6次。“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是一种普通化妆品。在该视频播出的41”伴随主持人的语音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刘大姐今年六十岁了,即没有做整形手术,也没有往脸上打针,仅仅是使用了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液之后,这一夜之间年轻了二三十岁,脸上的鱼尾纹、眼袋纹、法令纹都没有了,就连最难祛除的抬头纹、皱纹、手背纹也没了……”,在该栏目播出的4’46”伴随主持人的语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用过的人还要接着买,接着用,看来啊,它的效果是真的好,……有了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液,一抹立刻就会有水汪汪的紧致感,不管你是鱼尾纹、法令纹、抬头纹、颈纹都能给你祛除的干干净净……”,这是栏目对产品效能的一种解释。上述行为广告对商品的功能描述不准确。该节目的内容由北京艾瑞亚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60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州市蔡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的《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讲座,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4月7日,6月15日和20日,7月10日和17日,8月5日和8日,总共7次。
京乐宝蓝莓叶黄素是一种食品,在该栏目播出的3’10”伴随男主持人的声音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不管你是飞蚊症、白内障,还是玻璃体混浊,甚至是黄斑变性、青光眼,只要你还有光感,京乐宝蓝莓叶黄素,都是最好的选择……”,是栏目对产品的一种介绍,此行为构成了普通商品宣传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广告费用是560元,是由北京艾瑞亚丝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东营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4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份,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4份,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主的生产资格。
10. 检测报告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1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主的生产资格。
12. 商标注册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商标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听告〔2021〕006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公益服务会诊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使用后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稀土永磁灸”专题广告当事人在普通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三)“润祛抗皱修复精华”专题栏目,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是一种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栏目京乐宝蓝莓叶黄素是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一)“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公益服务会诊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使用后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二)“稀土永磁灸”专题广告当事人在普通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300元,处二倍罚款600元,共计900元,上缴财政。
(三)“润祛抗皱修复精华”专题栏目,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四)“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栏目京乐宝蓝莓叶黄素是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560元,处二倍罚款1120元,共计168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款102580元。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石市监处罚〔2021〕54号
发布时间:2021-12-06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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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1〕54号
当事人:河北广播电视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4594G
住所: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武鸿儒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40896.28万元
举办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显示当事人在其自办的频道(频率)中发布违法广告,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调查。
(一)“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2021年8月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的《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讲座,时长4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8月17、19、22日和24日,共4天12次。该节目是通过大型公益服务会诊节目的形式播出的,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38”伴随节目主持人小迪的声音屏幕中出现了以下内容“欢迎您走进全国首档大型糖尿病公益服务会诊节目:健康直通车,栏目热线400-0451-013”,此号码为厂家的,目的为方便患者咨询及售后服务在该栏目播放的第14’8”在特邀嘉宾李智恩的讲述中,屏幕中出现以下内容:“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工作原理通过磁能和热能结合调节体内电解质调节人体生物能量活化细胞提高细胞活性”这是介绍旋磁式糖尿病治病仪的工作原理;在该栏目播出的30’1”伴随电话连线一位女患者的声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李主任,前些日子我在店里体验过一次糖尿病治疗仪,感觉挺好,全身发热,好像血液循环加快了似的,特别是餐后血糖就特别稳定了……”这是介绍患者使用后的经历。此行为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广告费用是3360元,是由北京影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湖南瑞尔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二)“稀土永磁灸”专题广告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播出的《稀土永磁灸》专题栏目,时长60分,在文艺频率播出过,播出时间:2021年8月29和30日,9月7日,共3次。稀土永磁灸是一种含磁铁的普通商品,在该音频播出的36’57”节目主持人的语音中有以下内容“……稀土永磁灸有助于改善身体出现的酸、麻、胀、痛、失眠、便秘、尿频等症状,五万名患者的真实反馈告诉我们,稀土永磁灸对心脑血管疾病、风湿骨病、糖尿病、老胃病、皮肤病等多种疾病都有非常好的辅助治疗效果……”,上述行为构成了普通商品宣传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播出费用是300元,由石家庄新海视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生产厂家是温州胜磁磁铁有限公司。
(三)“润祛抗皱修复精华”
当事人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3月4日和9日,5月15日和20日,8月24日和25日,总共6次。“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是一种普通化妆品。在该视频播出的41”伴随主持人的语音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刘大姐今年六十岁了,即没有做整形手术,也没有往脸上打针,仅仅是使用了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液之后,这一夜之间年轻了二三十岁,脸上的鱼尾纹、眼袋纹、法令纹都没有了,就连最难祛除的抬头纹、皱纹、手背纹也没了……”,在该栏目播出的4’46”伴随主持人的语音字幕出现以下内容“……用过的人还要接着买,接着用,看来啊,它的效果是真的好,……有了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液,一抹立刻就会有水汪汪的紧致感,不管你是鱼尾纹、法令纹、抬头纹、颈纹都能给你祛除的干干净净……”,这是栏目对产品效能的一种解释。上述行为广告对商品的功能描述不准确。该节目的内容由北京艾瑞亚丝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提供,该栏目的播出费用是600元。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广州市蔡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栏目
当事人于在河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播出的《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讲座,时长20分钟。播出时间:2021年4月7日,6月15日和20日,7月10日和17日,8月5日和8日,总共7次。
京乐宝蓝莓叶黄素是一种食品,在该栏目播出的3’10”伴随男主持人的声音屏幕中出现如下内容:“……不管你是飞蚊症、白内障,还是玻璃体混浊,甚至是黄斑变性、青光眼,只要你还有光感,京乐宝蓝莓叶黄素,都是最好的选择……”,是栏目对产品的一种介绍,此行为构成了普通商品宣传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广告费用是560元,是由北京艾瑞亚丝商贸有限公司代理的,该栏目宣传的产品的生产厂家是东营诺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 被委托人授权合法性。
3. 被委托人李恺和杨锶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 被委托人的身份。
4. 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的宣传情况。
5. 《广告媒介合同签订单》4页,证明 当事人栏目播出、收费及广告经营公司的情况。
6. 普通发票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的收费情况。
7. 宣传产品外包装打印材料1份,证明宣传产品的性质。
8. 广告主营业执照复印材料4份,证明广告主的主体资格。
9.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主的生产资格。
10. 检测报告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质量性能。
11.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广告主的生产资格。
12. 商标注册许可证复印材料1份,证明产品的商标情况。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1年11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听告〔2021〕006号《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一)“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公益服务会诊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以患者的名义介绍使用后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构成了以患者的名义作推荐,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稀土永磁灸”专题广告当事人在普通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三)“润祛抗皱修复精华”专题栏目,润祛抗皱修复精华是一种普通化妆品,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7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3万元以下7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栏目京乐宝蓝莓叶黄素是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1.6 倍以上 2.4 倍以下的罚款。
(一)“健康直通车: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专题栏目当事人在公益服务会诊节目中插播厂家的联系电话,介绍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予以行政处罚;以患者的名义介绍自己使用后的变化,其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二)“稀土永磁灸”专题广告当事人在普通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300元,处二倍罚款600元,共计900元,上缴财政。
(三)“润祛抗皱修复精华”专题栏目,当事人对该产品性能、功能的介绍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罚款50000元,上缴财政。
(四)“京乐宝蓝莓叶黄素”专题栏目京乐宝蓝莓叶黄素是一种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医疗用语,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应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560元,处二倍罚款1120元,共计1680元,上缴财政。
上述合计罚款102580元。对本案涉及到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另案处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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