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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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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34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57984101479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3号(原地址:石家庄市清真寺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正磊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6月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审计局移送来《关于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移送处理书》,市审计局在对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刘清国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住建集团下属企业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问题,超标准多收取电费248156.82元,移送我局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19日,经主管副局长宋玖江同志批准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当事人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单价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万成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河北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住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长安感宏酒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圣源典当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等12家服务公司收取电费,共计售电量569689.67千瓦时,实际执行的单价1元/千瓦时,共计收取电费569689.67元,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8〕1601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文件规定:该公司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销售电量569689.67千瓦时,应收0.5644元/千瓦时,实收1.00元/千瓦时,超收0.4356元/千瓦时,超标准多收取电费248156.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
合法营业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给其会计出具的《行政处罚案件法人授权
委托书》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代理人身份。
3.2022年7月19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
过程和当事人涉嫌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客观事实。
4.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询问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客观事实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过程。
5.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12家单位用电量、单价、金额统计表、电费会计科目余额表、电费收费发票等,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费退费情况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7.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前主动退还多收费用,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0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815.68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石市监处罚〔2022〕34号
发布时间:2022-08-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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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34号
当事人: 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57984101479
住所(住址):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3号(原地址:石家庄市清真寺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正磊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73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6月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审计局移送来《关于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移送处理书》,市审计局在对市住房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原董事长刘清国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住建集团下属企业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问题,超标准多收取电费248156.82元,移送我局处理。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7月19日,经主管副局长宋玖江同志批准立案。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当事人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单价1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万成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房地产业协会、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河北兴诚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北住建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长安感宏酒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河北圣源典当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等12家服务公司收取电费,共计售电量569689.67千瓦时,实际执行的单价1元/千瓦时,共计收取电费569689.67元,依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8〕1601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文件规定:该公司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销售电量569689.67千瓦时,应收0.5644元/千瓦时,实收1.00元/千瓦时,超收0.4356元/千瓦时,超标准多收取电费248156.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
合法营业主体资格。
2.当事人给其会计出具的《行政处罚案件法人授权
委托书》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代理人身份。
3.2022年7月19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检查
过程和当事人涉嫌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客观事实。
4.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询问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客观事实和实施违法行为的方式、过程。
5.2022年7月19日执法人员提取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12家单位用电量、单价、金额统计表、电费会计科目余额表、电费收费发票等,证明了当事人涉嫌超标准多收取电费的客观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石家庄市盈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费退费情况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和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
7.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无。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前主动退还多收费用,已将违法行为整改到位,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冀市监规〔2021〕10号)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815.68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中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逾期(15个自然日)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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