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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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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40号
当事人: 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4MA07T8EB2Y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09号荣盛中心B座18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娟
2022年7月28日,收到邯郸市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邯山市监案移〔2022〕26032号),内容涉及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山东鸿超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共3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6月1日,生产数量分别为200箱、100箱、60箱,规格为250ml*20盒/箱,产品包装已使用完毕,无剩余。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共计360箱(规格:250ml*20盒/箱),成本为11.4元/箱,售价为25元/箱,产品已全部售出。产品货值合计9000元,违法所得为9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在中国商报刊登召回公告,截止2022年9月23日,累计召回“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数量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台账、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回复函、《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山东鸿超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成本说明、产品召回计划、中国商报(2022年8月11日)、召回结果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2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2〕04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的规定,从轻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给予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石市监处罚〔2022〕40号
发布时间:2022-10-1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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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2〕40号
当事人: 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4MA07T8EB2Y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09号荣盛中心B座18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娟
2022年7月28日,收到邯郸市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邯山市监案移〔2022〕26032号),内容涉及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22年7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山东鸿超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共3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6月1日,生产数量分别为200箱、100箱、60箱,规格为250ml*20盒/箱,产品包装已使用完毕,无剩余。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共计360箱(规格:250ml*20盒/箱),成本为11.4元/箱,售价为25元/箱,产品已全部售出。产品货值合计9000元,违法所得为9000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在中国商报刊登召回公告,截止2022年9月23日,累计召回“初元 高钙坚果牛奶 复合蛋白饮品”数量为0。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台账、聊城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回复函、《产品委托加工合同》、山东鸿超食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河北牧元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成本说明、产品召回计划、中国商报(2022年8月11日)、召回结果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22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2〕043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的规定,从轻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1.8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给予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2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附缴款通知书和电子票据告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以下方式缴纳罚款:1、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扫描电子缴款通知单上的二维码直接缴款;2、当事人如在建行、工行、农行、邮储银行、河北银行和兴业银行开户的,可直接凭通知单到银行柜面办理缴纳现金、转账或者办理网银转账等方式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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