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石家庄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和《河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国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经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规范管理率、社区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措施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
继续发挥多部门的工作优势,根据大众人群、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重点人群和感染者等不同人群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和警示性的宣传材料,提高宣传教育的有效性。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民宗、文化、农牧、科技等部门要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教育、卫生计生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高校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利用机场、车站、口岸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民政、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公共场所经营者要通过社会营销、免费发放等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卫生计生、文化、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干预策略。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要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对感染者和病人开展性病筛查。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
扩大检测服务范围。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有条件的监管场所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快速检测点,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针对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和重点人群,检测机构通过深入聚集场所、网络平台、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积极开展检测咨询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鼓励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推进艾滋病自我检测,以便及早、最大限度地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四)提高随访服务规范性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转介机制。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卫生计生、外办、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检疫检验机构要对出入境人员开展艾滋病监测,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五)全面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供应临床的血液全部按规定经过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做好核酸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出境人体组织、血液、血液制品和生物制品检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六)全面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在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提高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尽早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七)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及早实施抗病毒治疗。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一站式工作流程。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2.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中医药、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研究形成中西医综合治疗方案,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覆盖面。
3.加强合法权益保障。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变化,适时调整承担综合医疗服务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确保感染者和病人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基本生活保障等权益。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4.强化救助政策落实。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扶贫、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符合扶贫条件、有劳动能力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八)全面落实社会组织培育引导措施
要按照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总体要求,发挥社会组织易于接触特殊人群、工作方式灵活等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行政审批、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能力强的社会组织申请注册给予积极支持,并做好注册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方式,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依法、科学、规范地参与艾滋病防治。并做好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社会基金项目活动的督导与考核。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考核内容,充分发挥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加强防治工作机制建设,有效控制疫情。要积极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活动,因地制宜探索防治工作模式。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和措施,落实防治职责,形成防治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不断优化各类防治机构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确保整体防治水平适应艾滋病防治形势任务需要。要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要完善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定点医院补偿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在绩效工资分配上适当进行倾斜。
(四)加大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逐步将艾滋病药品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强化督导评估。市、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每年组织对防艾委成员单位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2020年组织实施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各县(市、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行动计划,健全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做好督导评估工作,确保行动计划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