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2020 年)〉的通知》(中发〔 2015 〕 36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 2016 〕 24 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更好地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 为增强省会辐射带动功能,加快建设现代化省会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 2020 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行政决策制度和程序基本完善,制度建设质量稳步提高,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社会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监督问责机制全面落实,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
二、 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县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积极推进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落实好市、县政府执行职责。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府绩效管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市级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编制,合理优化整合内设机构。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对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或者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的党委、政府直属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 市编委办, 各 县(市、区)政府〕
2.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体制, 2017年1月底前,市 行政审批局 挂牌试运行 。进一步清理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政府实施更方便有效且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进一步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 和已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许可类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导培训,切实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实体政务中心和网上政务中心建设,推动实体政务服务办理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全面落实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公开公示等制度。建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项目市级网上并联审批。〔 市编委办、 市 行政审批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3. 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深入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监管清单制度,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全面公开各类清单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 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4.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 目录 管理。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
5. 强化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逐步实现“多证合一”。优化企业登记方式,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制定简易注销办法,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将电子营业执照发放范围由新设立的、规模较大的科技、电子商务等行业企业扩大到全部企业。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公示服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制定《石家庄市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实行“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双随机”抽查等协同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风险。 (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 市编委办等部门 )
6. 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立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管,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逐步形成“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监管”的管理体系。 ( 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等部门 )
7.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构建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基本信息、失信信息、荣誉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建立完善社会评价、诚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红名单”“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报告。制定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法规制度。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
8. 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落实全省“四个一”项目建设, 2017 年年底前,社会治安防控网和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资源信息共享。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编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重点培育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
9.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并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继续推进“放管服”制度改革工作,大力推行“互联网 + 公共服务”新模式,构建综合化政务服务与信息平台,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 、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 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10.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和省立法情况,制定和完善我市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配套制度。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构建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分步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水资源、土地资源、矿山生态环境、林业资源、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开展对领导干部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 等部门 )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1. 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2017 年,制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落到实处,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 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12.加强合法性审查。各级各部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部门办公会议制度。〔 市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13. 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策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要在会上说明理由。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并完整存档。〔 市政府 各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
14. 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充分沟通,并及时公开信息,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 市政府 各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
15. 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 ,保证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 。 全面落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 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 将 购买法律服务费用纳入 各级各 部门年度财政专项预算。〔 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16.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石家庄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方式、程序、情形等内容,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
17. 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面方意见,依法公正解决。( 市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
18.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市,重点制定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改善两个环境、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民生保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域协作立法,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决策的落实。 ( 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
19. 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健全政府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征询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政府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制度。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广泛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通过采取公布立法草案、立法听证会等形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市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
20.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须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实施。 严格落实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未经公 布 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要在 30 日内给予答复。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 市 政府各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 四 )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1.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在总结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减少执法队伍种类。积极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 市编委办、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22. 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中发〔 2015 〕 37 号 )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冀发〔 2016 〕 23 号),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配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2017 年5月前出台我市实施意见。〔 市城管委、市编委办、市法制办 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23. 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严格依法界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事项,编制行政强制执行目录清单;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 市法制办、市编委办等部门 )
24.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两法衔接”信息服务应用。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凡符合移送标准的涉刑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及时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对不依法移送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法院、 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25.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结合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健全证据规则,保障程序公正。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减少行政执法的自由空间。创新执法方式,坚持文明执法,做到服务与执法并重,教育与处罚结合。( 市法制办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
26.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各行政执法部门要 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为; 进一步 健全 相关制度,配备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录音、录像设备;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操作音像设备技术的培训,保障拍摄的音像记录资料能够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整个执法全过程。 2017 年 起, 市直各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全面实施全过程记录 制度 。 ( 市法制办,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27. 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年6月前,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程序和具体标准。 ( 市法制办,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
28.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完善石家庄市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功能,实现部门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以及对执法人员和执法行为的动态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公开,全面公开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更新。( 市法制办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
29. 健全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统计、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坚持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市法制办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 )
30. 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颁发行政执法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市法制办,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各 县(市、区)政府〕
31. 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加强职业保障。〔 市人社局、市法制办 等部门 , 各 县 ( 市、区)政府〕
32. 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各行政执法部门所需行政执法经费全部由财政予以保障,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向执法机关下达罚款任务,严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变相挂钩的行为,坚决杜绝基层执法单位靠罚没收入养人的问题。〔 市财政局,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各 县(市、区)政府〕
( 五 )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3. 完善维护群众利益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济救助机制。坚持矛盾纠纷“日排查、周调度、月汇总、季分析”制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和基层。对重大复杂疑难和行为激烈、冲突严重的矛盾纠纷,要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限期依法解决,严防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深入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大排查调解力度,确保重大“民转刑”案件逐年下降。〔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 、市信访局 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34. 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修订情况,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实地调查力度,重大复杂案件举行听证会,让当事人充分质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落实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市法制办、市编委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35.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重点做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土地矿产、山林资源权属、房屋征收、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 市法制办、市人社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36. 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机制,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 市政府各部门 )
37. 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工作的规范指导,提升仲裁公信力,切实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深化仲裁专业化特色,建立健全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对外贸易等行业仲裁制度。制定加强和规范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市仲裁委、市人社局 、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等部门)
38.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村委会、居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 市司法局、市综治办等部门 )
39.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完善信访听证、案件评审评议、信访群众依法引导、案件依法终结备案等制度。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 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 等部门 )
40. 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建立诉调对接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诉调对接程序安排,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保障。 ( 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仲裁委等部门 )
(六 )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41. 完善行政权力监督制度。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要进行廉洁风险评估,切实把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洁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落实到制度建设中。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立法进程,及时出台我市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作出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 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等部门 )
42. 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制度,约束政府失信行为。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市人社局 、市监察局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43.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贯彻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及时研究办理政协委员提案。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积极配合、支持法院行政审判活动,尊重并自觉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44. 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内部常态化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慢作为等问题 ,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各 县(市、区)政府〕
45.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完善舆论监督,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核实、回应各种舆论监督问题。〔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46.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大数据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 七 ) 全面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47.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内容,通过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等方式,坚持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至少举办两期法治专题讲座。〔 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 )政府〕
48. 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等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每年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人社局、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49. 完善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建立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凡提拔干部都要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完善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晋升的重要依据。优化公务员录用考查测试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市法制办等部门)
50. 营造依法行政浓厚氛围。全面落实石家庄市“七五”普法规划,大力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以案释法”制度,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努力营造依法行政浓厚氛围。〔 市司法局、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措施
( 一 )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51. 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委(党组)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在政府立法、重大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把关定向,协调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坚持在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党组)报告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52. 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53. 加强政府法治力量建设。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治力量建设,机构、人员要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二)强化工作部署和重点推进
54. 坚持重点推进抓落实。 各级 各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从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抓起,每年第一季度对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安排部署。坚持重点推进,明确任务分解方案和工作进度,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55.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市政府 和各县(市、区)政府 每年1月30日前要向 同级党 委、人大常委会和 上一级 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 市政府各部门每年1月15日前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各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三)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
56. 强化考核评价。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评价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工作。2017年开始,市政府及各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法治政府建设社会满意度测评,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 市考核办、市法制办等部门, 各 县(市、区)政府〕
57. 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网站、报刊建立违法行政曝光台,定期通报和公布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市法制办、市政府办公厅 等部门 , 各 县(市、区)政府〕
58. 加强宣传引导。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进行交流和推广,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积极支持和参与年度法治事件和法治人物评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法制办 、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 , 各 县(市、区) 政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切实抓好落实。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加强沟通协商,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他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法制办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和开展“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 为契机,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开拓进取,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确保 2020 年如期实现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