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362号提案的答复
石政提案字〔2017〕第15号
崔树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车管所车辆审批上牌流程去行政化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 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 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12〕33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1、查验岗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2、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二、业务办理情况
在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我市车管所严格按照公安部上述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除此之外,不需要当事人提供部令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证明材料。
三、主要工作措施
针对您提出的“只要是正规医疗机构,根据医院急救工作开展需要配备、添置的救护车,车管所应及时给予审批,不需要卫生部门的任务证明文件,取消卫生部门的任何前置审批,直接上牌,把主动权交到医疗机构手上”的意见和建议,我市交管局专门向省交管局进行了汇报和沟通。
省交管局明确答复:目前,在公安部未修改部令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在办理救护车注册登记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办理,不能自行修改。同时,省交管局表示会将您的意见和建议向公安部交管局进行反映,建议修改部令时一并酌情予以考虑。
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我市车管所在严格落实部、省局相关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便民利民。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