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第1389号建议的答复
石政建议字〔2019〕29号
蒋淑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市规范文明养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8年8月1日颁布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市对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条例》对个人养犬进行了规范,对流浪犬管理做出了规定,并依据各部门权限划分了职责。
一、以宣传动员为基础,赢得群众支持
针对不文明养犬现象,我市采取张贴通知通告、散发宣传单、召开社区治安宣传会等形式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人性化的宣传为主要方式,以社区居民为主要对象,对养犬管理法规、狂犬病防治、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的危害及其疫苗知识的健康宣传等内容进行不间断的宣传,提高市民对狂犬病防疫的认识,教育广大群众正确对待犬类、科学规范处置伤口、及时有效接种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减少发病的风险,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宣传工作,对犬只饲养者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再教育,使其意识到犬只伤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让市民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规范养犬,优化市民居住环境。
二、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
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三、以调查摸排为渠道,夯实养犬管理基础
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对犬只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排,逐只逐户登记造册,确保不留死角。对符合办理准养证条件的,责令犬只饲养者准备相关资料到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登记手续;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不准许饲养的大型犬和烈性犬,要对饲养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禁养犬只带离市区,逾期不带离的,对禁养犬只予以扣押,并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调查摸排过程中,及时建立犬只管理的台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夯实养犬管理基础工作。
四、以巡逻整治为措施,促进管理工作
为遏制我市不文明养犬行为,利用早晚遛狗比较集中的时间段,加大巡查管控的力度,重点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公司的作用,对居民社区内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打击。适时组织专项整治行动,促进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