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政协石家庄市委员会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85号提案的答复
于秀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有关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置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答复
(一)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近几年,我市根据中央和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出台了市级补贴政策,对3116辆车进行了补贴。目前我市补贴政策为:对2016年7月11日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用户,除继续享受中央有关补贴政策外,市财政(含省)只对主城区内购买新能源纯电动城市公交车给予适度补贴,其他车辆不再补贴。
2019年3月,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明确“从2019年6月26日起,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为此,市级财政将不再出台新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
(二)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政策。近几年,根据中央和省相关政策,我市出台了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对2016-2017年度投资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进行了支持。目前,市发改部门正在组织对2018年建设的公共充电设施(公用及专用设施)项目进行梳理,计划给予支持。
二、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答复
一是适度超前,桩站先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一直遵循“合理布局、适度超前,桩站先行”的原则。近两年来,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截止到目前,我市公用及公共服务(专用)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充电桩4686个,4s店及私人领域建设12986个自用充电桩。二是布局合理、快速发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空间布局正在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建设,呈现出央企、民企、合资企业齐参与的良好局面。我市国家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全覆盖,中心城区网格化空间布局初步形成,公共充电站点遍布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场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酒店商超、公园景区、产业园区、大型城市综合体等多个领域。同时在县城建成区、旅游景区、市区与各县之间骨干公路、国省道等重要交通节点合理布局、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尽快完成石家庄市境内骨干公路的城际快充网络建设。三是车桩相随,相互促进。针对我市新能源汽车数量偏少、桩企充电量不大的现状,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自助共享租赁业务的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落实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的要求,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开展公务活动时,优先选择纯电动汽车等举措,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网约出租汽车行业的应用,网约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积极推进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四是部门协同发展,强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2018年以来,市发改委多次组织召开了市工信、规划、审批、交通、住建、城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电力等部门和部分桩企参加的协调会,与会人员共同探讨如何加快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后续我市将进一步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完善财政价格政策,强化金融服务支撑,加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进一步完善充电网络。各县(市、区)政府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纳入政府专项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指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三、关于“四车”治理答复
(一)提案中所指“四车”中除人力三轮车外的电动(燃油)助力三轮车、电动(燃油)力力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均属于机动车。
机动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包括承载的三轮车辆。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因此,超出标准的“四车”除人力三轮车外,电动(燃油)助力三轮车、电动(燃油)力力四轮车和老年代步车均属于机动车。
(二)现阶段市交管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法上道路行驶的二、三、四轮电动车按照拼装机动车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都必须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才能生产、销售、上牌。低速电动车是公告目录以外的非标准机动车,其使用范围应当仅限于景区道路、场内封闭道路行驶,不能上公共道路行驶。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3.12拼装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据此,近年来我市对低速电动车按照非法(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执法管理。
(三)省政府正在按照法律规定和授权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诉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省政府正在制订相关规定。据了解,由省公安厅起草,河北省政府正在制订《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将申报2019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该《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法律责任等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同时,根据2018年11月8日工信部、发改委、交通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办法》还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理,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
据此,市级政府应在省政府该《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四)《快递暂行条例》明确鼓励快递业低速电动三轮车,并未提及电动四轮车。
一是新能源汽车应符合国家标准。新能源汽车是国家大力推广的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标准,有生产许可资质,生产资质且在工信部取得公告,获得国家认可的汽车。而今大部分电动(燃油)助力车、老年代步等车使用铅酸电池,设计时速低,整车质量轻,达不到国家标准而被排除在新能源纯电动汽车范畴之外;二是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标准尚未出台。自2016年10月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当初24个月的项目周期将在今年10月截止,但至今相关技术标准仍未出台;三是国家鼓励邮政快递三轮车,而非四轮电动汽车。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7号)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明确鼓励发展快递业低速电动三轮车,其中并未提及电动四轮车。因此,国家鼓励发展快递物流业低速电动三轮车发展,为快递物流更换四轮新能源汽车车缺乏法律依据支撑。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