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451号提案的答复
第四次会议第0451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石交提案字〔2020〕第30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451号提案的答复
张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网约车卫生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网约车行业发展的关心。您建议,出台网约车卫生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网约车驾驶员定期体检,加强监管机制。从出租车行业长期经营管理实践看,现有管理举措可基本满足保障司乘卫生健康的要求。
一是国家已制定了针对交通运输工具(含网约出租车)的卫生防控指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家卫健委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并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先后发布了第一版和第二版,对车辆消毒、司乘防护作出具体规定。我市已第一时间传达布置,各网约车平台认真落实,没有发生司机乘客相互感染,乘客相互感染情况。下步,在今后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将持续执行。
二是现有监管机制对司机健康状况有明确要求。司机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证,需要首先取得健康证。从行业监管尺度一致看,国家和地方没有要求巡游车司机定期体检、进行生物安全水平检测,不宜对网约车提高监管要求。同时,我们鼓励网约车车平台公司,为旗下签约司机,提供定期体检、发放口罩等福利措施,解决司机健康
三是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法规的条件。根据《立法法》有关要求,制定地方法规,应有上位法依据,不能与上位法抵触,并须报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都没有网约车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行业标准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按此规定,《石家庄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网约车提供服务要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从其他城市实践看,都是如此掌握的,没有专门制定出租车行业卫生安全标准,单独对此立法,缺乏上位法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网约车监管,努力提升网约车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务。在此,对您提的宝贵意见表示感谢,并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我们的工作进步。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6月27日
领导签发:郭立言
联系人及电话:樊耀光 87816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