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074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石公提案字〔2020〕第14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074号提案的答复
张万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立法对电动自行车上牌并进行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治安方面
一、我市当前电动车被盗案件总体情况
根据行业估算,我市电动车保有量约400万辆左右,已经成为省会市民出行的重要方式。而电动车被盗,将会严重影响群众的安全感和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近几年来,电动车及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久打未决,且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有所抬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住高发势头。通过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发案时间相对固定。在市区,发案主要集中于上午10时至下午14时、下午16时至19时,居民大多外出工作或休闲购物期间;在农村,则主要集中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4时之间,居民已经在家休息,警惕性下降。同时,居民小区主要是中午和夜间高发;沿街门店等场所周边主要是白天高发。
二是发案地点相对集中。一是商场、超市、医院、网吧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周边无人看管的电动车;二是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小房和地下储藏室。通过去年以来开展“5G安防智慧平安社区”建设,居民小区发案呈下降趋势,但出现了商超场所周边发案上升情况。
三是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一般为团伙为主;作案工具一般以专业性开锁工具或压力钳为主;运输工具一般为小型面包车和箱式小货车为主。
四是作案目标相对明确。被盗电动车主要是仅安装了简单防盗锁具或电池未拆卸的车辆为主。盗窃简单防盗锁具车辆,盗窃易得手、时间短,减少犯罪成本;盗窃电池未拆卸的车辆,销赃获利更大。
二、电动车被盗案件高发原因
一是打击弱、处理难。此类案件作案时间短、逃跑快,案发现场往往没有价值线索,给侦查破案带来难度。同时,嫌疑人即使现场被抓,往往只供认即时犯罪,其他犯罪难以认定。另外,对于现场收缴的被盗电动车,由于未解决实名登记问题,也很难找到车主。
二是意识弱,防范难。部分居民电动车自防意识不强,有侥幸心理,电动车仅配备简易锁具,更没有电子防盗装置。同时,外出时将车辆随意停放在路边,回家后将车辆停放在楼梯口、街巷角落等地,大多无人看管,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
三、开展电动车防盗工作的对策
一是开展电动车智慧防盗系统建设。电动车智慧防盗系统,即利用射频识别(RFID)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在电动车体内安装具有自动定位功能的电子标签,实现停车定位、振动报警、断电报警、轨迹跟踪、远程锁车等多项防盗及查找功能。从我市情况看,目前裕华分局、高新分局已经在尝试开展此项建设。其中,裕华分局向辖区群众免费安装电动车报警系统,从中查获被盗案件6起,通过轨迹跟踪追回被盗车辆10辆。由此可见,电动车智慧防盗系统建设周期短、见效快、技术稳定、一劳永逸。下一步,我们拟先在我市主城区开展电动车智慧防盗系统,再向全市推广。
二是推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根据调研发现,在一些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较齐全的居民小区,特别是开展了“智慧平安社区”建设的小区,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被盗案件明显下降、乃至不发案。分析说明,我市开展的“5G安防智慧平安社区”建设,对于压降小区电动车等侵财发案起到关键作用。
三是实行电动车上牌管理。从全国情况看,目前许多城市实现了电动车上牌管理,如福建泉州、江西南昌、新疆哈密、海南海口、山东临沂、山西太原等地,一般配合电动车智慧防盗系统建设,是电动车源头管控、发现赃车、寻找失主的有效形式,以打促防,震慑犯罪。因此建议,我市应以人大立法或政府令形式颁布电动车管理相关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治安等部门配合,在全市实行电动车上牌并实名登记。考虑到目前部分电动车超标问题,可实行超标车和达标车“分类挂牌、逐步淘汰”的做法,通过几年管理,逐步淘汰超标电动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统一。
刑警方面
当前全市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治安秩序的和谐稳定,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突出治安问题。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具有常态性、多发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此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治安任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实现全警参与,全民动员,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加强电动自行车管控势在必行。
一、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的规律特点
2019年以来,全市共发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11455起,被盗电动车11682辆,总价值约2250万元。相比2018年发案16208起,总体呈下降趋势。今年以来,全市共破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275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98人。主要作案规律及特点有以下几点:
(一)发案时间相对集中。一是元旦前、春节后为此类案件高发时期,两节前后的4个月发案数占全年总数的一半以上;二是早、中、晚均有发案,16点后此类案件逐渐高发,高峰期主要集中出现在18时至22时之间;三是居民小区等居住区域中午和夜间案件高发,集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白天发案率较高。
(二)发案地点有迹可循。一是发案地点主要集中在城区,农村发案较少;二是商业中心、医院、车站等人员流动性较强的场所及居民小区等活动轨迹相对固定的区域案件高发;三是无人看守的居民区储藏室及网吧、KTV等人员复杂的娱乐场所门口发案相对集中。
(三)作案手段熟练专业。从历年立破案及近期调查情况看,一是团伙发案较多,整个盗窃中望风、撬窃、运输、藏匿等环节分工具体明确;二是犯罪分子多使用专业性开锁工具,有些类似于车辆钥匙,很难引起注意,而且这类开锁工具往往在网络或各类地下市场很容易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气焰;三是利用小型面包车、直接装运的现象较多,不仅省略了撬锁过程,又大大的缩短了转移赃物的时间。
(四)作案目标特征明确。经调查,被盗的电动车主要以防范工具简单和未拆卸电池的车辆为主。这些车辆一般未加防盗锁或只安装了简易的锁具,而针对这些简单的防范工具,犯罪分子短时间就可以完成整个作案过程。对于电池未卸载的电动自行车,在盗窃得手后更能明目张胆的骑行。
(五)销赃方式灵活多样。一是盗窃分子往往具有完整的盗窃、运输、销售网络,销赃渠道畅通,侦查困难较大;二是盗窃分子通常采取去掉明显标识、改换附属结构或将车分解等手段,分散公安机关注意力;三是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多是为异地销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打击难度。
二、全市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电动自行车防盗性能差。电动自行车大都装置简单,防盗性能较低,犯罪分子根据锁芯的口径,自制作案工具(丁字型开锁工具)便能迅速将锁打开,或是搭线启动,致使撬盗电动自行车简单易行,所需时间短,犯罪分子被当场抓获的机率较小。
(二)防范措施不到位。一是小区内未安装必要的物防、技防设施,如封闭式车库(棚)、电子监控、防盗器等;二是没有专职看护人员和场所;三是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差,随意停放、忘记上锁现象普遍,麻痹思想严重,警惕心不强。
(三)销赃空间广泛。在我市,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工作生活中必备的主要交通工具,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目前,一些群众的法治意识淡薄,对物质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大过了对法制观念的认识,存在购买“黑车”的现象。在本市城乡结合的部分地区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地下“黑车”销售市场运行火热,导致盗窃电动自行车案件有增无减。
(四)缺乏必要的管制措施。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体系和必要的管制措施,电动自行车从出厂销售到使用报废没有明确程序规定,致使随意买卖现象严重,无形之中给销售赃车创造了条件。
(五)调查取证难。电动自行车被盗案件现场遗留痕迹少、有价值线索少,仅从已破案件来说,绝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刑侦视频追踪,获取了有关线索,但破案后有关直接认定证据的较少,不能满足诉讼的最低要求。主要原因是电动自行车出厂后无车架号和电瓶号等,电动自行车本身部件安装简单,犯罪嫌疑人盗窃后私自进行拼装改装使之对被盗车辆无法认定。
交管方面
三、四轮电动车均属于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
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1规定,汽车: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包括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包括承载的三轮车辆。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不带驾驶室、用于载运货物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三轮车辆;c)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d) 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 的机动轮椅车;e) 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 ,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因此,符合上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超出标准的三、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都必须列入《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才能生产、销售、上牌。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3.12拼装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或者使用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电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之一组装的机动车。现阶段市面上常见到的三、四轮电动车均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未经登记上牌,属于非法上道路行驶据此,我交管部门按照非法(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进行执法管理。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具备相应驾驶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之规定,四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汽车”,应当取得准驾车辆为C证以上的驾驶证方能驾驶;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中的“摩托车”,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辆为D、E、F的驾驶证方能驾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交管部门按照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进行处罚。
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标准尚未出台
自2016年10月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当初24个月的项目周期将在今年10月截止,但至今相关技术标准仍未出台。
法律法规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诉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政府正在制订相关规定
据了解,由省公安厅起草,河北省政府正在制订《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已申报2019年省政府立法计划。该《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法律责任等活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办法》还规定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理,对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 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据此,市级政府应在省政府该《办法》出台后,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