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石公提案字〔2020〕第37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0297号提案的答复
韩红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应尊重爱狗人士的服务需求,在犬只管理上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把公安部门的登记职能下放到社会团体,采取购买服务等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芯片、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方便市民依法养犬;鼓励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养犬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养犬和健康养犬活动,培养健康向上的城市养狗文化;在部分城市公园设定场地,完善设施,允许养犬人带犬进入,促进养犬人之间的文明交流” 建议的答复如下。
养犬管理涉及方面,应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社工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中,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犬只的登记办证工作,《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所以无法授权社会团体代办;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芯片、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这是我们的工作目标,此项工作正在推进中;建议携犬进入公园等公共场所,目前,《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明文规定是禁止的 。
二、关于“当前《条例》对于养犬人违法成本太低,不登记备案、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犬只户外排泄物、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等行为只有50元罚款,且没有相应制约和教育措施,对于养犬人违法没有惩戒和警示作用,应建立法制化的赔偿和责任承担制度,提高不文明养犬的违法成本” 建议的答复如下。
现行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对不登记备案、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犬只户外排泄物、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等行为只有50元罚款,且没有相应制约和教育措施,对违法行为人起不到震慑作用,在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时,公安机关将指把违法养犬行为与养犬人的个人征信网相关联,同时,增设吊销犬只准养证、罚没等处罚规定,以达到对违法行为人惩戒和警示作用。
三、关于“为从法规上保证受到意外伤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应规定强制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建议的答复如下。
养犬人办理犬证首先要签订《养犬人义务保证书》,在《养犬人义务保证书》中,对养犬人的养犬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另外,《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犬只干扰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害人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您提到的为从法规上保证受到意外伤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是个好建议,但目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我局将会在市人大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时,提出此建议,并建议市人大将其写入法规中。
四、关于“为避免有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风险,应对所有死亡犬只进行统一的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建议的答复如下。
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犬只留检所和犬只无害化处理场所,负责收容遗弃犬、流浪犬、伤人犬及暂扣的犬只,并对死亡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下步工作中,公安机关将加大对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并积极与市财政局沟通,增加对无害化处理方面的经费。同时,在修订条例时对无害化处理予以细化。
五、关于“对于流浪犬的收容和后续处置、包括如何对被收容流浪犬实施安乐死做出明确规定”建议的答复如下。
近年来,经过公安、城管、畜牧等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我市对流浪犬的管理仍不够完善,流浪犬管理问题仍是一个社会热点,对流浪犬收容、免疫、处理形势依然严峻,目前,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对流浪犬实施安乐死。下一步,公安、畜牧、卫生等部门将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市民依法养犬意识,针对为流浪犬实施安乐死的建议,我局将会在市人大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时,提出此建议,并建议市人大将其写入法规中,以更好保护群众利益、保护流浪犬只,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