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73号建议的答复
范栓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应同样享受特退、病退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我国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发展过程,先后经历过几次重大的制度创新,也经历了先成功、后挫折、再成功、再创新的历史演变,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从此,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次伟大转折。从此,我国走上了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可控的改革开放道路,使资源配置方式逐渐从计划经济转向了市场经济。这一时期参加工作或者即将退休的职工所在单位经济所有制形式主要以国有、集体所有制形式为主, 按照《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第二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第三款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相关政策依据一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8号)第一条第四款关于改制单位特殊工种问题,对于曾认定特殊工种的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的,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按改制前参加工作人员核定,改制后仍存在原特殊工种的,改制前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加计算。改制前参加工作但未从事特殊工种和改制后参加工作人员,不列入从事特殊工种人员范围。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转产不存在特殊工种的单位,其从事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截止至转产时止。二是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基本养老金计发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冀劳社〔2008〕30号)有关规定,因病提前退休、退职范围是: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按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提前退休......
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事项,我市按照国家和省厅的有关政策执行,市级层面没有制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权限,对于您提出的“政府应修订民营企业(特别是改制企业)职工不能享受特退、病退待遇的政策”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新的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各类经济所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执行相关养老保险政策,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 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