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第1749号建议的答复
第三次会议第1749号建议的答复
申吉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生活区单元房租赁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分割成小间对外出租
我市正在开展房地产中介整治,对于存在随意分割出租住房的租赁企业,由各县(市、区)进行查处,拒不整改的记入不良记录。对于个人将自有房屋分割出租的,监管难度较大,即使核实后处罚也很难落实。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市正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租赁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提升流动人口租赁房屋管理水平
我市以规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为重点,认真贯彻《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全面落实“以房管人、以业控人”工作制度,扎实开展各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一是加大入户排查力度,澄清租赁房屋底数。依托省级人口信息系统,组织社区民警、警辅和流动人口专管员不断加大入户访查工作力度,把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基础性工作。在“亮剑2019”流动人口租赁房屋集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全市共核实出租房屋历史数据22万条,历史数据核实率100%,新备案出租房屋40346户,抓获网上逃犯248人,处罚违规出租房主和暂住人口2724人。目前,我市正在积极组织开展“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行动,为更好实现全市租赁房屋“情况清、数字明、管得住”奠定基础。
二是明确规范岗位职责,落实租赁房屋管理责任。自2020年1月1日《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各级充分发挥《条例》的法律规范作用,建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制度,规范租赁双方的责任义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建立租赁房屋登记台帐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组织公安派出所与物业公司签订治安防范责任书,协助加强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在此基础上,我市还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居住地、务工地双向采集模式,对工作中发现的流动人口做到发现一个采集一个,并及时将其信息录入其务工地址,同时通知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入户核查,防止因无法及时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其居住地址导致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漏登漏统问题的发生,切实做到流动人口落脚居住地和用工地的双管控。
三是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我市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居住证制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积极采取预约办证、上门办证等多种便民措施,深入推进居住证制度,仅今年以来全市已办理居住证45万个,满足了来石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需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