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84号提案的答复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石公提案字〔2021〕第8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0084号提案的答复
市九三学社:
贵社提出的“关于严格宠物管理,减少狂犬病发病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议的答复
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存在严重不足,有些规定已远远落后时代发展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养犬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石家庄市公安局多次与市人大沟通,建议对《条例》及时进行修订,经沟通,由于2021年涉及换届选举等诸多问题,市人大表示,力争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2022年正式立法项目。下一步,在市人大修订《条例》时,市公安局将向市人大提出诸如增加外出遛狗时间、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等规定,同时赋予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组织一定的宣传、劝阻、调解等日常养犬管理职权,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加大宣传力度”建议的答复
2017年以来,市公安局联合市广播电视台在连续四年开展了“文明养犬社区行”宣传活动,并通过电视、报纸、微信、微博、广播、“石家庄养犬管理”及“平安石家庄”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对文明养犬进行大力宣传,让文明养犬观念深入人心。2021年,市公安局将联合市广播电视台开展100场次“文明养犬社区行”宣传活动,通过进社区与养犬群众互动、交流、现场办证、举办宠物课堂、邀请宠物医生现场义诊等形式,与养犬群众近距离、面对面、点对点服务、交流,进一步规范养犬群众文明养犬行为,提高文明养犬意识。
三、关于“强化日常管理”建议的答复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于2008年8月1日,《条例》中对养犬管理工作涉及的公安、工商、城管、畜牧、卫生防疫、居委会(村委会)、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多部门的权责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没有对各部门间的职责予以明确和细化,修订后的《条例》将对以上部门的职责予以明晰细化,同时赋予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组织一定的宣传、劝阻、调解等日常养犬管理职权,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
市住建局答复:
关于宠物管理的问题,从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开始施行。该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时,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在下一步公安部门严格宠物管理行动中如涉及物业管理区域,我局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小区居民文明养宠。
市民政局答复:
为了提高社区居民文明意识,社区居委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市民依法依规、文明养猫犬等宠物,加强宣传教育,促进文明习惯的养成。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从2019年开始,我市全面组织实施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修订工作,以规范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利益、调解民间纠纷和引导民风民俗为重点内容,坚持价值引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提倡爱家爱国相统一,引导群众树立规则意识,培育契约精神,因地制宜,部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中明确倡导文明养猫犬等宠物,遵守公德,对于引导居民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共建和谐美丽家园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市农业农村局答复:
我局高度重视宠物“狂犬病”的疫苗接种工作。一是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兽药、疫苗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挂图等形式对宠物接种疫苗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三是加大对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正规疫苗,确保疫苗质量。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