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适老化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五公开”专栏  > 结果公开  > 建议提案办理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提案处
【字体: 】    打印
李俊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参民’学校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谢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他厚爱!正是缘于像你们对教育的关心关爱,我们工作才有了今天较长足的进步。
关于规范“公参民”学校行为,我市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严格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要求各县(市、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
二是科学认定。按照河北省《“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认定标准》开展排查认定工作,主要排查:学校设立时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名称、涉及公有主体及名称、学校是否实现“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以及土地来源、学校净资产、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是否派驻事业编制教职工及人数、是否小区配建学校、审批(管理)单位、“公参民”类型、对学校的支持措施等,全面掌握“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情况,明确类别,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规范工作。我市在认定基础上坚持“一县一方案”“一校一方案”,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明确重点任务、推进路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四是严格规范招生。我市招生文件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高中学段“公参民”学校,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确保高中教育的稳定、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14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
李俊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参民’学校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谢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支持他厚爱!正是缘于像你们对教育的关心关爱,我们工作才有了今天较长足的进步。
关于规范“公参民”学校行为,我市高度重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严格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公参民”学校各项工作。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要求各县(市、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规范“公参民”学校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强化形势研判,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问题。
二是科学认定。按照河北省《“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认定标准》开展排查认定工作,主要排查:学校设立时间、学校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名称、涉及公有主体及名称、学校是否实现“六独立”(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以及土地来源、学校净资产、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是否派驻事业编制教职工及人数、是否小区配建学校、审批(管理)单位、“公参民”类型、对学校的支持措施等,全面掌握“公参民”义务教育学校情况,明确类别,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规范工作。我市在认定基础上坚持“一县一方案”“一校一方案”,理顺“公参民”学校体制机制,明确重点任务、推进路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四是严格规范招生。我市招生文件规定: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下一步,我市将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高中学段“公参民”学校,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确保高中教育的稳定、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1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