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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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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

办理结果:(C)

石公建议字〔2023〕第18

 

对石家庄市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

 

王向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出台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规定了“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其他相关规定。”《通告》附后。

目前,市政府尚未调整禁放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原政策执行,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严查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将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举报奖励和宣传工作。如市政府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市政府调整后的燃放政策做好有关燃放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于代表提出的“有关部门严格规定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准入机制。严控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降低安全风险,加大对烟花鞭炮销售商的监管力度,防止劣质、假冒的产品流入市场”的建议

市供销社答复意见: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市供销社将根据有关要求和《条例》第六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市场调研。在认真调查市场产品品种、数量需求的基础上,指导企业选定适应市场需要,安全性好、商品质量优、无污染、不影响空气质量的优良产品应市满足广大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二是严把质量关。加强系统内相关企业与全国优秀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合作,从源头严格监管进入我市烟花爆竹商品的质量,组织做好烟花爆竹商品采购、运输、储存及市场配送、零售网点销售管理等各项工作。同时,严把“四证”进货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三是抓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好烟花爆竹协会的作用,在系统内认真宣传贯彻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制定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全方位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并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四是保障人员设备。确保做好系统内烟花爆竹商品专业运输、专地储存、专车配送、专点销售、专员宣传,专人销售等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所有经营网点设立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销售人员,经营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经营,确保库区符合存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配齐防火、防爆、防电、防水专用苫布及专业灭火器等经营设备。

如禁放烟花爆竹:市供销社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清查系统内原烟花爆竹仓库和销售网点,确保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并教育监督职工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关于代表提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的建议

市应急局答复意见:

(一)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督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废弃厂房、闲置院落和房屋、出租房屋、禽畜饲养场、林场、果园及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档案,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

(二)严厉打击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督导各县(市、 区)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于发现在辖区内出现  的通过微信朋友圈、聊天群、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形式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的(包括“仙女棒”“烟花棒”等冷光烟花)违法销售、非法运输等行为的,从严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大举报奖励和宣传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举 报奖励的举措,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危害性及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予以重奖,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举报非法烟花爆竹来源线索,积极参与和推动“打非”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9日

 

 

 

领导签发:高飞

联系人及电话:许海军 86863733

   87852750

宋星玄 8523360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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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C)

石公建议字〔2023〕第18

 

对石家庄市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206号建议的答复

 

王向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限时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出台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规定了“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其他相关规定。”《通告》附后。

目前,市政府尚未调整禁放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原政策执行,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严查非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行为;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将做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加强举报奖励和宣传工作。如市政府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有关政策,市公安局将按照市政府调整后的燃放政策做好有关燃放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于代表提出的“有关部门严格规定烟花爆竹市场监管、准入机制。严控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降低安全风险,加大对烟花鞭炮销售商的监管力度,防止劣质、假冒的产品流入市场”的建议

市供销社答复意见: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市供销社负责供销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市供销社将根据有关要求和《条例》第六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市场调研。在认真调查市场产品品种、数量需求的基础上,指导企业选定适应市场需要,安全性好、商品质量优、无污染、不影响空气质量的优良产品应市满足广大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二是严把质量关。加强系统内相关企业与全国优秀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的合作,从源头严格监管进入我市烟花爆竹商品的质量,组织做好烟花爆竹商品采购、运输、储存及市场配送、零售网点销售管理等各项工作。同时,严把“四证”进货关,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三是抓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好烟花爆竹协会的作用,在系统内认真宣传贯彻好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制定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全方位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产品,并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四是保障人员设备。确保做好系统内烟花爆竹商品专业运输、专地储存、专车配送、专点销售、专员宣传,专人销售等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所有经营网点设立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销售人员,经营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合格,方可持证上岗经营,确保库区符合存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配齐防火、防爆、防电、防水专用苫布及专业灭火器等经营设备。

如禁放烟花爆竹:市供销社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排查力度,清查系统内原烟花爆竹仓库和销售网点,确保无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情况,并教育监督职工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

关于代表提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违法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的建议

市应急局答复意见:

(一)开展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督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拉网式排查、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废弃厂房、闲置院落和房屋、出租房屋、禽畜饲养场、林场、果园及行政区域交界地带、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健全“打非”工作档案,将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村、户和人员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落实责任,加强监控。

(二)严厉打击网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督导各县(市、 区)应急管理局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于发现在辖区内出现  的通过微信朋友圈、聊天群、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形式销售、邮寄烟花爆竹的(包括“仙女棒”“烟花棒”等冷光烟花)违法销售、非法运输等行为的,从严从快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大举报奖励和宣传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手机微信、短信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举 报奖励的举措,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危害性及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予以重奖,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和企业职工积极参与举报非法烟花爆竹来源线索,积极参与和推动“打非”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9日

 

 

 

领导签发:高飞

联系人及电话:许海军 86863733

   87852750

宋星玄 8523360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依法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要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供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本《通告》,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8日实施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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