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石公建议字〔2023〕第20号
对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219号建议的答复
郭富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机动车过户流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议中“机动车过户不需要原车主本人到车管所办理”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对机动车转让登记(过户)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系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施行的部门规章,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严格按此规定,在办理机动车过户业务时,不需要原车主本人到场办理;但机动车抵押的,需原车主到场办理。
二、关于建议中“车管所不提供车辆过户信息查询”
对于原车主或现车主需查询其名下车辆过户等信息的,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均予以办理,并提供详细的车辆过户信息。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3年5月27日
领导签发:高飞
联系人及电话:左玉良 13931978976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