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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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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B
石公提案字〔2021〕第7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
 
牛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不文明养犬行为联合惩戒处理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公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不文明养犬处罚办案相关体制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办理户口领养条件,农业执法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和违法犬只的处理等”建议的答复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工作,目前,《条例》修订草案正在提交市政府审查,新修订的《条例》中,将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加大对早晚人多密集活动区域,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巡查力度,合理安排执法次数和数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打击和相应处罚”建议的答复
2021年,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实施方案》,执行“日巡逻”工作制度,采取有警出警,无警巡逻的工作模式,加大对早晚遛狗高峰时段人员密集区域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不文明养犬行为常态化巡逻管控机制,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通过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遏制和减少不文明养犬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探索联合下沉监督办案模式,通过小区物业或公共场馆所的日常维管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至执法系统,对快速发现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和减少执法成本有积极意义,促进我市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意识,早日形成”建议的答复
此条建议予以采纳。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将赋予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组织一定的宣传、劝阻、调解等日常养犬管理职权,同时,也赋予群众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违法养犬行为,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建议我市加大疫控部门对狂犬疫苗日常应急储备工作”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故加大疫控部门对狂犬疫苗日常应急储备工作的建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市住建局答复:
关于不文明养犬的问题,从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开始施行。该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时,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在下一步公安部门严格宠物管理行动中如涉及物业管理区域,我局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小区居民文明养宠。
桥西区政府答复:
一是区公安分局指导辖区派出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严查处,通过严查、严管、严格执法工作,巩固养犬管理工作成果。二是近年来,区公安分局通过协调社区街道办、动员各物业公司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社区、街道等区域,充分利用居民小区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摆放展板、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海报的形式,积极向市民宣传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点多面广的优势,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推送文明养犬宣传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倡导居民文明养犬。三是区公安分局一直按照《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犬只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并通过小区物业或公共场馆所的日常维管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至执法系统。
新华区政府答复: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市居民养犬数量飞速增长。为了解决因养犬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市分别于1996年9月20日出台了《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2008年5月16日颁布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克服治安任务繁重、警力紧张等困难,全力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仅2021年上半年,新华分局就新办《犬只准养证》595个;年检《犬只准养证》1587个;收缴违规犬只16条;发放、张贴各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品一万余份;处理涉犬纠纷二十五余起。
当前,养犬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扰民、污染环境、与非养犬人员发生矛盾,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经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警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能否认的是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距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症结突出表现为:一是缺乏一个相互沟通、协调的养犬管理工作平台。《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畜牧、城管、工商、卫生、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是养犬管理部门,但是目前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虽多部门管理,但实际操作部门却在唱“独角戏”。二是缺乏一支具有专业技能及快速反应能力的执法、捕犬队伍。犬类不同于人类,单靠派出所民警与辅警收缴违规犬只,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效果甚微,现有的犬只执法管理机制,在人数上、装备上、专业技能上、执法程序上远不能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遏制无证养犬、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违规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新华分局在认真落实今年市公安局开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和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要求各派出所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广泛宣传与专项治理、积极引导与从重处罚并举,为居民创立祥和的宜居环境贡献力量。
牛志勇代表,您“关于加强我市不文明养犬行为联合惩戒处理措施的建议”十分中肯,新华分局及辖区派出所将在现有的机制下,继续努力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第一、将您为解决不文明养犬问题提出的建议(一、建立公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不文明养犬处罚办案相关体制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办理户口领养证件,农业执法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和违法犬只的处理等。二、加大对早晚人多密集活动区域,对不文明养犬巡查力度,合理安排执法次数和数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打击和相应处罚。三、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探索联合下沉监督办案模式,通过小区物业或公共场馆所的日常维管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至执法系统,对快速发现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和减少执法成本有积极意义,促进我市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意识,早日形成。四、建议我市加大疫控部门对狂犬疫苗日常应急储备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二、以派出所为单位,对不文明养犬问题突出的社区,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参与专项综合治理;第三、继续加大“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力度;第四、对因违规养犬引发的治安案(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规范养犬行为,培育文明养犬的社会风气,有待公共管理水平和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这无疑要突破多个“瓶颈”,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期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裕华区政府答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行动(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行为、犬吠扰民行为、一户养多犬行为、违规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行为、携犬进入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行为),具体工作措施:
(一)宣传造势,营造氛围。强化部门协同和执法联动,辖区派出所主动联合城管、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不文明养犬常态化整治工作,采取在社区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文明养犬宣传海报、悬挂文明养犬宣传条幅、摆放展板、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文明养犬提示语以及通过微博、电视、报纸、网站、“石家庄养犬管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对文明养犬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到边宣传、边发现、边劝导、边制止,以提升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巡逻管控,形成震慑。辖区派出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日巡逻”工作制度,组织警力采取有警出警,无警巡逻的工作模式,对大街小巷、居民小区、主要商业大街等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根据节假日等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巡逻时间及频次,形成常态化巡逻管控机制;各派出所充分发挥养犬管理执法队及社区巡逻队的优势,进一步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确保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人管、管得住,确保各居民小区每天都能见到警车和民警,确保每个居民小区均有人值守,值守人员在小区内进行徒步巡逻,发现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
(三)澄清底数,强化管理。辖区派出所将入户访查登记作为养犬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完善养犬管理基础台账,保障台账数据全面、客观、真实。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熟悉业主情况的优势,通过逐家逐户走访的形式,对辖区内的养犬户开展犬只信息建档工作,填写《入户走访登记表》,访查过程中,提醒养犬人外出遛狗要拴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同时对访查出未办准养证、未年检的养犬人,督促其尽快办理犬只准养证、年检业务。
(四)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长效机制。辖区派出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根据《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无证犬及流浪犬坚决予以收容暂扣;对遛犬不拴绳、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予以当场处罚;对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发放《违规养犬告知书》,并限期自行处理,对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特别是对阻碍执法或屡犯不改的违法养犬行为,从严查处,通过严查、严管、严格执法工作,巩固养犬管理工作成果。
通过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工作,切实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实现全区“无不文明养犬现象”这一工作目标。
市农业农村局答复:
我局高度重视宠物犬只检疫、免疫工作。一是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挂图等形式对宠物检疫、免疫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二是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兽药、疫苗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做好宠物犬的狂犬病免疫工作;三是加大对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正规疫苗,确保免疫质量。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洁净、秩序、文明、美丽”的城市管理理念,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的目标,一是各区环卫部门严格落实《城区清扫保洁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分类管理标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清理工作,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二是各区城管局加强《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市民文明行为,增强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爱护环境的文明养宠好习惯。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5日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2-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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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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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公提案字〔2021〕第7号
 
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四届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
 
牛志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不文明养犬行为联合惩戒处理措施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公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不文明养犬处罚办案相关体制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办理户口领养条件,农业执法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和违法犬只的处理等”建议的答复
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正在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工作,目前,《条例》修订草案正在提交市政府审查,新修订的《条例》中,将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
二、关于“加大对早晚人多密集活动区域,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巡查力度,合理安排执法次数和数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打击和相应处罚”建议的答复
2021年,公安机关制定了《关于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实施方案》,执行“日巡逻”工作制度,采取有警出警,无警巡逻的工作模式,加大对早晚遛狗高峰时段人员密集区域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不文明养犬行为常态化巡逻管控机制,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通过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遏制和减少不文明养犬现象的发生。
三、关于“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探索联合下沉监督办案模式,通过小区物业或公共场馆所的日常维管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至执法系统,对快速发现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和减少执法成本有积极意义,促进我市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意识,早日形成”建议的答复
此条建议予以采纳。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将赋予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等基层组织一定的宣传、劝阻、调解等日常养犬管理职权,同时,也赋予群众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制止、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违法养犬行为,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建议我市加大疫控部门对狂犬疫苗日常应急储备工作”建议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故加大疫控部门对狂犬疫苗日常应急储备工作的建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
市住建局答复:
关于不文明养犬的问题,从2021年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开始施行。该法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同时,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物业服务企业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不具备社会管理职能,在下一步公安部门严格宠物管理行动中如涉及物业管理区域,我局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小区居民文明养宠。
桥西区政府答复:
一是区公安分局指导辖区派出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从严查处,通过严查、严管、严格执法工作,巩固养犬管理工作成果。二是近年来,区公安分局通过协调社区街道办、动员各物业公司力量,在人员密集场所、社区、街道等区域,充分利用居民小区宣传栏(橱窗)、LED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摆放展板、悬挂条幅、张贴宣传海报的形式,积极向市民宣传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利用新媒体点多面广的优势,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推送文明养犬宣传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倡导居民文明养犬。三是区公安分局一直按照《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犬只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并通过小区物业或公共场馆所的日常维管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至执法系统。
新华区政府答复: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市居民养犬数量飞速增长。为了解决因养犬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市分别于1996年9月20日出台了《石家庄市限制养犬的规定》,2008年5月16日颁布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依据《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克服治安任务繁重、警力紧张等困难,全力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仅2021年上半年,新华分局就新办《犬只准养证》595个;年检《犬只准养证》1587个;收缴违规犬只16条;发放、张贴各类“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品一万余份;处理涉犬纠纷二十五余起。
当前,养犬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扰民、污染环境、与非养犬人员发生矛盾,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虽然经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警务人员的共同努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能否认的是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距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症结突出表现为:一是缺乏一个相互沟通、协调的养犬管理工作平台。《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犬人因对犬只管束不善而损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与养犬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公安机关、畜牧、城管、工商、卫生、居委会、村委会等,都是养犬管理部门,但是目前各自为政、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虽多部门管理,但实际操作部门却在唱“独角戏”。二是缺乏一支具有专业技能及快速反应能力的执法、捕犬队伍。犬类不同于人类,单靠派出所民警与辅警收缴违规犬只,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效果甚微,现有的犬只执法管理机制,在人数上、装备上、专业技能上、执法程序上远不能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遏制无证养犬、遛狗不拴绳、犬吠扰民、违规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新华分局在认真落实今年市公安局开展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和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要求各派出所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广泛宣传与专项治理、积极引导与从重处罚并举,为居民创立祥和的宜居环境贡献力量。
牛志勇代表,您“关于加强我市不文明养犬行为联合惩戒处理措施的建议”十分中肯,新华分局及辖区派出所将在现有的机制下,继续努力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第一、将您为解决不文明养犬问题提出的建议(一、建立公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联合不文明养犬处罚办案相关体制机制,公安部门负责犬只办理户口领养证件,农业执法部门负责防疫、检疫和违法犬只的处理等。二、加大对早晚人多密集活动区域,对不文明养犬巡查力度,合理安排执法次数和数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打击和相应处罚。三、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探索联合下沉监督办案模式,通过小区物业或公共场馆所的日常维管人员加强巡逻检查,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现场拍照上传至执法系统,对快速发现不文明养犬违法行为和减少执法成本有积极意义,促进我市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健康养犬意识,早日形成。四、建议我市加大疫控部门对狂犬疫苗日常应急储备工作。)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第二、以派出所为单位,对不文明养犬问题突出的社区,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参与专项综合治理;第三、继续加大“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力度;第四、对因违规养犬引发的治安案(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规范养犬行为,培育文明养犬的社会风气,有待公共管理水平和公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这无疑要突破多个“瓶颈”,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期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裕华区政府答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良好社会公共秩序,减少因养犬而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行动(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行为、犬吠扰民行为、一户养多犬行为、违规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行为、携犬进入不宜进入的公共场所行为),具体工作措施:
(一)宣传造势,营造氛围。强化部门协同和执法联动,辖区派出所主动联合城管、社区居委会、小区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开展不文明养犬常态化整治工作,采取在社区宣传栏(橱窗)内张贴文明养犬宣传海报、悬挂文明养犬宣传条幅、摆放展板、利用LED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文明养犬提示语以及通过微博、电视、报纸、网站、“石家庄养犬管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对文明养犬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到边宣传、边发现、边劝导、边制止,以提升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二)巡逻管控,形成震慑。辖区派出所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日巡逻”工作制度,组织警力采取有警出警,无警巡逻的工作模式,对大街小巷、居民小区、主要商业大街等区域进行巡查,发现遛狗不拴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根据节假日等情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巡逻时间及频次,形成常态化巡逻管控机制;各派出所充分发挥养犬管理执法队及社区巡逻队的优势,进一步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确保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人管、管得住,确保各居民小区每天都能见到警车和民警,确保每个居民小区均有人值守,值守人员在小区内进行徒步巡逻,发现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等不文明养犬行为的,要及时制止、纠正。
(三)澄清底数,强化管理。辖区派出所将入户访查登记作为养犬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及时完善养犬管理基础台账,保障台账数据全面、客观、真实。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熟悉业主情况的优势,通过逐家逐户走访的形式,对辖区内的养犬户开展犬只信息建档工作,填写《入户走访登记表》,访查过程中,提醒养犬人外出遛狗要拴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同时对访查出未办准养证、未年检的养犬人,督促其尽快办理犬只准养证、年检业务。
(四)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长效机制。辖区派出所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多措并举,根据《石家庄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无证犬及流浪犬坚决予以收容暂扣;对遛犬不拴绳、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等违法行为,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予以当场处罚;对饲养大型犬及烈性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发放《违规养犬告知书》,并限期自行处理,对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暂扣犬只,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特别是对阻碍执法或屡犯不改的违法养犬行为,从严查处,通过严查、严管、严格执法工作,巩固养犬管理工作成果。
通过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开展常态化整治工作,切实增强市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规范养犬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实现全区“无不文明养犬现象”这一工作目标。
市农业农村局答复:
我局高度重视宠物犬只检疫、免疫工作。一是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力度。通过网络、挂图等形式对宠物检疫、免疫的重要性进行宣传。二是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兽药、疫苗的使用进行专项检查,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做好宠物犬的狂犬病免疫工作;三是加大对假、劣疫苗的打击力度,指导动物诊疗机构使用正规疫苗,确保免疫质量。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答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洁净、秩序、文明、美丽”的城市管理理念,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的目标,一是各区环卫部门严格落实《城区清扫保洁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分类管理标准,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加大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清理工作,做到发现一处清理一处。二是各区城管局加强《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市民文明行为,增强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养成爱护环境的文明养宠好习惯。
 
石家庄市公安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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