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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8 14:22 来源:应急管理局 【字体: 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石家庄市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石办发〔2021〕3号)和《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1〕8号)精神,近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出台了《石家庄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的机构依法对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本《暂行办法》所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 
(三)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的原则。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合理划分市、县、乡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事权,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构建上下协调联动、分类分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四)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类别。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安全管理状况、发生事故情况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含石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和涉及相关内容的医药、农药、兽药生产单位;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现状边坡高度200米(含)以上的露天矿山,“头顶库”及二等以上尾矿库;金属冶炼,规模以上涉爆粉尘、液氨制冷、液氨制氢(制氮)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应列为安全重点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为除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五)明确了分级执法职责。按照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县两级承担,推动监管执法重心下移。原则上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对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活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全市安全生产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负责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应急管理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组织全市具有重大影响复杂案件的查处和县(市、区)级跨区域执法等,主要包括组织制定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参与相关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依法对全市央属企业、省属企业的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和市属企业(加油站除外)进行执法检查;对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对下级安全生产执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对下级履行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全市的联合执法、交叉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推广经验做法;协调处理全市重大安全生产执法问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总责。依法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等。主要包括组织制定本级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制度;参与相关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依法对辖区内除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强化对县属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执法检查;对下级安全生产执法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岗位培训;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和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开展辖区内的联合执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协调处理全县重大安全生产执法问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的赋权指导清单和下放事项清单,并指导乡镇(街道)履行好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承担县(市、区)赋权的安全生产执法职责。按照承接的安全生产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依法赋予的安全生产执法权限,对辖区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六)明确了分类分级执法工作规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本级分类分级安全生产执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或方案。市、县两级要按照分类分级执法职责分工,调整充实专业人员数量,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施精准执法,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依据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行业领域建立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清单并动态更新,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检查到位。对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或落实临时性重点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动态监测等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执法检查,不受执法计划、固定执法时间和对象限制,确保执法检查科学有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本部门内部执法、监管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到执法、监管两者之间工作协调联动,及时沟通执法和监管情况,实现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最大限度形成执法和监管的工作合力。 
(七)明确了公布生产经营单位的范围。市、县两级要将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分类名录清单按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及时进行公布。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央属企业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名单(加油站除外);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市级分公司、子公司名单;行政区域内市属企业名单。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公布范围包括行政区域内纳入本级安全生产执法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八)明确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规则。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类分级要求,科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年度具体重点执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在1个执法年度实施执法检查“全覆盖”。乡镇(街道)和开发区、高新区以及其他各类功能区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可以参照市、县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 
(九)明确了差异化执法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停产整顿、技改基建、关闭退出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红线”意识不牢、责任不落实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执法,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评为一级标准化的企业,原则上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 
(十)明确了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结果运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实施情况列为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综合督导检查、专项督导检查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制定本级考核的分值权重、细则及奖惩措施。 
本文来源: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本文供稿: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张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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