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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7〕4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及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7〕10号)精神,进一步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诚信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整顿机关作风、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政务诚信评价、监督、考核制度,从依法行政、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实施信用联合奖惩等多个领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构建“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的诚信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诚信、清廉的形象,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按照政府系统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实行机关标准化管理。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健全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

(二)坚持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依规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重点推进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政策规定、审批程序、办事标准、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市长公开电话的作用,拓宽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渠道。

(三)坚持守信践诺。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四)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地各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约束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征信和信用评级机构功能,对政府进行债务评估,预防地方公共机构信用违约。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实施联合惩戒,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五)加强监督考核。支持人大在履行职责时,加强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依法行政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监察监督、行政诉讼、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提升政府公信力。发挥政协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的协商沟通和监督作用。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鼓励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三、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地各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裁判、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石家庄”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众公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健全政府诚信示范机制。健全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相关当事人记录核查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金融监督管理、资质审核认定、评优评级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行政审批、市场准入、中介服务、股权投资、融资项目等行政管理领域和重要环节率先使用经市信用办审核的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优化政府资源配置。(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健全政务信用评价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府的合同履约、承诺兑现、债务和预算执行等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建立公务员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查、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诚信行为的激励、公示和失信行为的惩戒、曝光力度。各地各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法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健全信用主体保护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及时准确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信用记录。健全政务信用信息主体异议、投诉和责任处理机制,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确定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信息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并及时将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结果生效后,失信惩戒措施应给予解除。探索建立公务员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财政资金补助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财政资金补助申请标准,对选树为诚信典型或信用状况良好的申报主体优先给予资金补助,对被确定为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资金补助范围(社会福利、救助和扶贫资金除外)。健全财政资金补助领域专家评审、公示、稽查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采购人责任清单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交易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制定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完善信用信息公开、评价和“黑名单”公示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信用等级较低和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制定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完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投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在政府投资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基本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法规制度,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落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强化“亲商、安商、富商”的诚信服务理念。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本部门网站和“信用石家庄”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市投资促进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按照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要求,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加强公益类事业单位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构编制、公共服务质量、社会保障、财税、审计、贷款、价格与收费、诉讼仲裁等方面诚信建设,建立公开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本部门网站和“信用石家庄”网站公示。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监管和考核评价机制,将信用记录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积极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八)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家政、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督促推动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三)提供资金保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政务诚信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政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信用办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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