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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7〕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

居民增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和省政府《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发〔2017〕9号)精神,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全市城乡居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全体居民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确保到2020年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以上,收入分配格局更加合理,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进一步上升,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带动城乡居民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1落实省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等政策措施,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参加省组织的突出贡献技师评选活动。落实协议薪酬、持股分红、年薪制、企业年金等政策,探索试行股权制、期权制,健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工资分配向技能人才倾斜,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2落实省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和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完善我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并落实相应薪酬待遇。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和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3定期开展全市性职业技能大赛,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职业技能大赛活动,对获奖选手给予适当奖励。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树立行业标兵。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1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鼓励农民通过短期培训、半工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培训。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各级职业院校及公益性教育培训机构,重点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系统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跟踪服务,全面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综合实力与自主发展能力。到2020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2万人。(市农牧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2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县(市)、区要制定扶持政策,明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优先落实到经过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重点在土地使用、农业补贴、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服务,为新型职业农民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3充分利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实施县级农业信贷担保“农保贷”创新试点,推进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向县级延伸,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4积极开展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设,重点在藁城、晋州、正定实施益农信息社100店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益农社平台,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打造一批综合性、专业性农产品现货交易平台,引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农产品网上销售,到2020年实现全市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全覆盖。(市商务局、市农牧局等负责)

5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平山、灵寿、行唐等国定贫困县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围绕我市乳品、肉类、粮食、果品、蔬菜等主导产业,发展壮大君乐宝乳业、双鸽食品等一批行业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市农牧局、市商务局等负责)

6加强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服务队分工协作,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政府资金给予联合体内项目重点支持。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稳定在200家左右。评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11家,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40家,2017年年底前全市家庭农场发展到1600家,各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市农牧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7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让农民共同分享土地制度改革红利。引导农民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统一流转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照量化股份获取分红收益。支持将农村“四荒”资源经营权采取确地确股、确权确股等形式,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制经济实体。积极探索盘活农村资产资源的方式方法,支持有旅游资源的地区,以闲置农宅组建或入股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市农牧局等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1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河北的决定》(冀发〔2016〕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扶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04号)中的相关政策和《中共石家庄市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石发〔2015〕4号),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的间接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20%的比例安排。间接费用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参与人员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专家咨询费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确定,参照国家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参照国家标准的125%。(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落实《石家庄市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石政发〔2016〕47号)规定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相关政策,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其中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所得不低于7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4市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1年内未实施转化,并且未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达成转化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与本单位签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并将签订协议的书面请求提交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书面请求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达成协议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奖励等办法将部分股权、知识产权等让渡给科研人员。(市科技局等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1不断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创业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企业登记网上办理,优化企业登记流程,推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审一核”,提高登记效率。(市行政审批局、市工商局等负责)

2积极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组织基地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打造创业辅导师队伍,提高基地管理人员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3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引导各驻石金融机构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持续增长。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减费让利,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排污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市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负责)

4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度规则。指导龙头企业与小微创业者探索分享创业成果新模式。支持有实力的企业承担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功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1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发〔2016〕19号),建立符合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2稳妥推进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与市场规则相符合、与股东利益相统一、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股权激励制度。(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等负责)

3强化民营企业家创业激励,认真落实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全面清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制度性障碍,拓宽市场准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参与国企改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4严格司法程序,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开展“法律服务防风险、精准对接促发展”专项活动,为企业防范风险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民营经济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信贷资金等生产要素。(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1定期开展全市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工作,适应公务员分类改革的要求,认真抓好国家有关工资政策的落实,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基本工资调整、地区附加津贴有关政策和国家关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标准的政策,落实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的具体要求和我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的实施办法》(2017-15)有关政策措施,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变动、消费水平等因素,探索建立乡镇工作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认真落实国家和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到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工作人员倾斜。落实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二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行业)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4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对长期在基层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或越级晋升职称等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1把产业扶贫作为主攻方向,实施特色农业、林果业、生态旅游、光伏、电商、家庭手工业等特色产业扶贫工程,发展设施果蔬、大枣、核桃、食用菌、红薯、畜牧养殖等特色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在具备条件的贫困村建设村级光伏电站。推广“景区带村、能人带户”模式,培育一批旅游特色村。组织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开展农超、农市、农企电商对接,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实现全市584个贫困村合作社全覆盖,确保村集体经济年收入不断增加。提升家庭手工业组织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建立农特产品网销体系,扶持建设一批示范性网店,每个贫困村培训2名以上电商扶贫带头人。(市扶贫办、市农牧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局等负责)

2推广“政府平台引导”“农业园区拉动”等模式,构建市场主体与贫困群众之间利益联结机制,由单户扶贫转变为组成利益联结共同体致富。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贫困户,由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成为拿租金、股金和薪金的“三金”农民,使无劳动能力的成为拿租金和股金的“两金”农民。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向贫困村倾斜,积极争取省政策支持,并将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政府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经营性资产划归集体所有、折股参与合作经营。(市扶贫办、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3积极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就业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4对实现就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经认定的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市民政局等负责)

三、实施五大支撑行动,夯实增收基础

(一)就业促进行动。积极做好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工作。面向“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拿出一定数量和比例的岗位,制订专项招录、招聘计划。加强市级就业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发挥市科技专项资金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支持,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提升孵化能力。继续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专项活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发更多基层就业岗位。推进县级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到“十三五”末,实现基层平台标准化全覆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建设3个左右国家级、7个左右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2个左右国家级、5个左右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和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财政税收支持。加强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特别是产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富余劳动力的再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企校合作,推行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三)托底保障行动。落实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收入。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困难家庭延伸。加强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和临时救助工作,落实对困难群众的相关优惠减免政策。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做好去产能过程中下岗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维护下岗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符合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中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四)财产性收入开源清障行动。发展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在做好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创新理财产品。增加居民股权、债权、租金、利息等财产性收入。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完善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征管机制等政策措施,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市金融办、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五)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行动。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现金使用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全面推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制度。建立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健全工资支付监督机制,对拖欠工资问题突出的领域和容易发生拖欠的行业进行重点监控。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缴制度,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等负责)

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促进城乡居民持续增收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增收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履职尽责,勇于担当,密切协作,细化措施,扎实抓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落实政策措施的具体方案,对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激励。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激发重点群体活力、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政策解读
35条举措力促城乡居民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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