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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6〕1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

支持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和运作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加快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加创业资本供给,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及《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及基本原则

本意见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从改革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的分配使用方式着手,聚焦重点产业,明确政策目标,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企业创业创新等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总体思路。整合财政扶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规范有序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与多种所有制资本结合,撬动社会资本投入,有效解决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市场、技术等瓶颈制约,全面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财政安排引导资金设立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充分发挥投资基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发展。

2市场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募集、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

3规范管理。针对不同产业、不同运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专业化管理。

4防范风险。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合理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来源。政府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及社会资本出资等。深化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清理整合现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除采取贴息、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外,对竞争性领域财政扶持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管理方式,与社会资本结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二)投资基金规模。结合财政状况及财力可能、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确定财政资金注资上限,并根据有关章程、协议及基金投资进度等分期到位。

(三)投资基金的设立。确需设立支持产业的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设立方案,结合拟支持的产业发展所需,明确基金设立形式、运作机制、财政出资比例、让利措施以及基金投资结构、中长期目标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国有投资机构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要有序推进,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政府投资基金:

1支持创新创业。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2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3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市在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节能环保及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及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4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子基金设立。所属行业或领域已设立投资基金(母基金)后,可根据资金的具体投向和需求,通过与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合作,共同发起设立多种形式的子基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条件成熟状况申请设立,并制定组建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子基金的政府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五)投资基金投向。财政运用政府投资基金方式支持产业,限定于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具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限定支持领域。推动产业发展方面,主要支持外部性强和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产业领域及中小企业创业成长。政府投资基金要与我市产业政策紧密结合,成立子基金原则上60%以上投资用于支持我市相关产业发展项目,及与我市主导产业项目相关联的区域外上下游产业项目。

三、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

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要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以实现基金良性运营。基金的运作,应当遵守契约精神,依法依规推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

(一)设立市场化的基金实体。结合政府投资基金定位、社会出资人意愿等,设立公司制、合伙制等市场化基金实体,坚持所有权、管理权、托管权分离。坚持专业化投资运营,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主要投资领域和投资阶段。基金管理公司要面向国内外引进运营管理经验丰富、募资能力强、产业项目储备多的基金管理团队或机构,转变由政府主导招商引资为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方式,实现招商引资市场化管理。

(二)建立分类施策的投资形式。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相机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资金、技术和市场相融合。对符合国家扶持发展政策的我市战略主导产业项目,可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三)建立多元化的出资结构。结合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广泛吸引社会出资,形成多元化出资结构,优化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形成各方出资合理制衡,促进协同发展。

(四)合理确定财政出资让利措施。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着眼政策目标,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设立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五)建立适时退出机制。财政资金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形成的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财政出资原则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考虑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六)适时进行考核评价。财政资金控股的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基金支持产业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财政资金注资但不控股的基金,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公共性原则对财政出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要将本地项目投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四、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投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管理,加强监督及考核评价。

(一)财政部门职责。清理整合相关产业资金,筹措落实投资基金的注资,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投资基金、子基金的设立方案,统计掌握各项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并做好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

(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提出本领域投资基金或子基金设立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负责投资基金的组建、监督、退出;负责提供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推荐行业投资备选项目等;负责直投项目调查、投资方案制定及项目管理;积极对接中央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协助财政部门对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

(三)国有投资机构职责。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选定绩优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签订政府投资基金章程、合伙人协议等,明晰各方责权利;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委派董事或理事、监事等,依法依规参与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

五、实施要求

财政资金新注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规范推进。已注资的基金如具备条件,应当在出资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见调整完善运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的谋划,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发挥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效应。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合作,科学制订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开展行业监管,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建立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协调机制。

(二)探索完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有效运作。要建立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投资基金的公开性。

(三)营造良好环境。以设立引导基金为契机,各部门要优化培育我市招商引资、融资投资新环境,提高我市国有资本市场化程度,广泛吸引市外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到我市经济建设发展中;要大力培养、引进熟悉财政金融、企业管理以及基金投资的复合型高端人才,发挥各类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中介机构在基金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信息平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基金培育发展环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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