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6〕6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2016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下降11%以上,重污染天数减少10天以上,优良天数增加20天以上,达到200天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减少2%以上,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力争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

(二)重点工程

2016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对症下药、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散煤污染整治、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焦化行业污染整治、道路车辆污染整治”四个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抓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确保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明显好转。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1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完成年度压煤任务,到年底确保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净削减50万吨。严格执行新上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得建设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2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配合,相关县(市)、区负责,9月30日前拆除热电二厂南厂区、热电三厂共8台5.1万千瓦小火电机组。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机组节能改造。

3市发改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实施“气化石家庄”工程,加大天然气供气量的协调。全年供气量同比增幅达到7%。新增天然气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采暖供热、工业窑炉和燃煤自备电站的清洁能源替代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光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积极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和兰炭锅炉。

4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工委、市环保局配合,将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80%的范围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他县(市)、区也要根据各自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5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石家庄检验检疫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开展石家庄市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以居民冬季采暖、炊事和设施农业用煤为重点对象,以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改气改电、农村地区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流通领域提升煤炭质量为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

6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负责,挖掘潜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高集中供热率,对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区域,通过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二环范围内的散煤压减替代。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东三环、南三环、西三环及北延至京昆高速公路交汇处、京昆高速公路向北至滹沱河交汇处、滹沱河向东与原京港澳高速公路交汇处、原京港澳高速公路向南与石黄高速公路交汇处、石黄高速公路向东与东三环交汇处围合的区域,下同)二环路以外区域和各县城建成区的散煤压减替代任务,压减替代散煤20万吨,推广型煤专用炉具4万台。

7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大力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因地制宜推广煤改地热、煤改太阳能、煤改电、煤改气等新型能源利用方式,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2016年完成30%的设施农业生产单位清洁燃烧改造。

8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委农工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在农村地区压减替代散煤燃烧50万吨,推广高效清洁燃烧炉具17万台。

9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调整煤炭市场规划,划定煤炭经营禁止区,中心城区全面禁售散煤。其他县(市)、区要制定本辖区煤炭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单位整治调整规划,结合洁净型煤配送体系建设,通过采取“型进散退”等方式,大幅压减民用散煤供应规模,并探索实行燃煤的专供专营。

10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各县(市)、区要参照全省煤炭经营单位初步排查清单,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进行逐级分解,全面彻底排查,确保无遗漏。要坚决落实取缔一批、整顿一批、规范一批的整治目标,2016年底前完成对煤炭经营单位深度整治,对劣质煤销售网点全部依法予以取缔。

11市质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受检单位数量和批次均应达到75%以上的年度覆盖率目标,加强煤炭重要集散地和重点用煤大县煤炭质量检测,严防不达标煤炭进入我市区域。完善煤质检验体系,提升煤质检验能力和水平。质监部门牵头负责生产领域煤炭质量抽检,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流通流域煤炭质量抽检,环保部门牵头负责燃煤单位煤质抽检。

12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完成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改造面积800万平方米。推进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市区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55%,县级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30%。

13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快燃煤锅炉淘汰,年底前完成淘汰燃煤锅炉726台,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推进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14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按照《河北省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改造行动计划》,完成燃煤工业锅炉改造876台。

15市发改委牵头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工作,市工信局牵头水泥、平板玻璃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工作,各县(市)、区负责,积极推进水泥行业优化布局、兼并重组,大力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推动优势产能境外转移。完成压减炼钢产能任务96万吨;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水泥行业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加强淘汰和压减产能项目验收核查,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和现场拆除见证制度。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6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轨道办、市园林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对各自主管的工地进行监管,重点抓好建筑、拆除、道路施工和装修施工现场扬尘控制,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严管建设施工扬尘十二条》(试行),对不达标工地进行依法处罚的同时,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实行建筑施工环保经理责任制,负责施工工地扬尘管理工作。对主城区新开工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前必须进行扬尘控制评价。已停工工地,必须进行高标准覆盖。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要明确专人驻场监管并在工地门口醒目位置,设立驻场监管公开栏(牌),公开监管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职务、电话,公开市、区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并向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工地及监管人员情况。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和其他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进一步规范城乡结合部自住房建设秩序,严格审批,加强管理,综合整治,防控自建房施工扬尘污染。

17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市环保局配合,对全市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统一标识、编号,统一标准全密闭改造,经尾气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渣土运输资格证和渣土车通行证。对渣土挖、堆、运实行全程监控,对未落实防控措施造成扬尘、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所有车辆都要加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市城管委、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

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市内各区政府负责,由区级城管、住建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共同签订渣土运输自律承诺书,凡渣土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严禁驶出施工工地。

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对没有三联单或运输实际情况与三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高限处罚。发现渣土车不按规定作业的,按照《石家庄市建筑渣土资质运输企业及车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对照考核记分依据、标准及对应措施,分别给予运输企业书面警告、责令整改、停工整顿直至取消《石家庄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证书》,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禁止重新申报;对渣土运输资质车辆5次受到处罚的,取消其渣土运输资质。

市交管局牵头,市城管委配合,加大对污损号牌、闯红灯、超速、逆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无资质渣土运输。

18市城管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按照区县属地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主城区及城郊结合部的所有土街土路、破损道路,全部进行硬化、修复。2016年底前,主城区范围内所有黄土裸露区域,必须进行硬化、绿化或有效覆盖。进一步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全面推行“以克论净”绩效考核办法。提升城市容貌精细化管理水平,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4%,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2%。进一步完善道路洒水保洁方案,遇有大雾、高湿天气,应适当减少洒水频次。

19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电力公司配合,各县(市)、区负责,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露天矿山污染深度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露天矿山污染综合整治。2016年6月底前彻底摸排114个有证露天矿山,并对不符合环评要求、排污许可及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实施停产整治;对9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完成修复绿化。2016年10月底前,取缔持超期证矿山32个。

20市工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强化工业堆场及非生产排放整治。加强工业堆场抑尘管理,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固废建设防风抑尘墙、围挡或实行全封闭储存。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除大型工业企业外,在建成区严格控制堆场范围。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电厂、供热企业的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联网。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企业厂区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物料装卸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在进出厂区时进行冲洗。厂区运输道路实行硬化,厂区内和周边道路定时冲洗或湿式清扫。

21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畜牧水产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综合执法队伍,重点做好夏收、秋收重要节点的秸秆禁烧和监督检查,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循环利用,推广秸秆固体成型燃料和秸秆联户沼气工程。

22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治理农田残膜污染,实施地膜回收利用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探索建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

23市畜牧水产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完成秸秆青贮300万吨。

24市城管委牵头,市区主城区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严禁露天炭火烧烤。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抓好禁烧有关工作。

25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全市域严禁新增采砂场,所有持证采砂场必须高标准采取抑尘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采暖期,关停市区北部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全部采砂场(重大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采砂及运输,采砂时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必须停止采砂)。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26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委、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道路车辆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道路车辆污染综合整治。实现道路秩序持续改善和绿色交通政策措施的落实,建成道路车辆污染监测体系和防治机制。

27市发改委牵头,督导石炼化公司加快升级改造,确保按时供应相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市商务局牵头,严格车用汽、柴油流通渠道监管,监督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进、销、存和出入库管理,建设覆盖仓储、批发、零售各环节,油料来源可追溯、去向能查明、违法受追究的监管机制,同时停止销售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建立工商、商务、质监、公安协调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销售质量不合格、标准不达标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违法销售给机动车行为。

28市交通局牵头,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进一步优化线路布局、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引导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9市交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严禁超标排放车辆登记、转入,强化报废车监管,严格执行邻近1年报废车严禁变性、转出、过户规定,建设报废车辆和二手车监管体系,加强邻近报废营运车交售监管。

30市环保局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在市区主要路口安装机动车遥感检测装置和视频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交管局、市环保局监控平台联网。加大对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的抽检和治理力度。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环保部门取消其环保标识,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

31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建立燃油施工机械作业报备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的工作机制,对未进行报备或使用排放不达标燃油施工机械的工地,一律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32市交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进一步加强交通疏导。重点区域和拥堵道路制定切实可行的疏导方案,并实行常态化疏导。研究制定重点区域大货车、农用运输车禁行方案,减少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对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确保我市所有黄标车彻底淘汰完毕。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全市范围内禁止黄标车上路行驶。

33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配合,优先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换党政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车、环卫车、邮政车、城市公交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9种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完善充电配套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4058辆。

34市工信局、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严禁制造、销售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

35市城管委、市住建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加紧推进建成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建成区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市区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提倡发展建设城市绿道。

36市发改委牵头,市交管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研究推进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交通拥堵措施。制定停车服务收费优化方案,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结合实际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提高城市中心区停车成本,减少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缓解交通拥堵。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37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按照《石家庄市焦化行业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开展焦化行业污染整治。严格控制焦炭产能,对现有焦炭产能按照退出转型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兼并重组一批、停产整治一批进行清理调整。强力推进达标治理,焦炭企业对照《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开展污染物排放排查,对不达标焦炉,制定治理措施和方案,除氮氧化物外,其他污染物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开展焦炉烟气脱硝试点工作,钢铁企业焦炉配套干熄焦装置。全面推进污染源管控,加强焦炭企业现场管理,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控,2016年5月底前完成与环保部门联网。安装厂界PM2.5、PM10远程执法监控装置。开展全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炼焦项目备案。加强对焦化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监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管理。

38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全面实施重点行业达标升级。严格执行河北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依法关停排放不达标燃煤电厂或发电机组。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统一要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新建、改建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地方标准)。开展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达标排放环保改造和燃煤供暖设施达标排放治理。提高水泥企业脱硝效率,实施玻璃企业煤改气、煤改电。提高工业企业原料破碎、运输、加工等环节除尘器配置率,要安装高效除尘器,对水泥企业粉磨站开展综合整治,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39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省控及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20蒸吨(含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涉气国控源在线监测与数据公开,全市涉气国控源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并与环保部监控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市环保局监测中心联网,实时公开监测数据。

40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深入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特别是加强制药和石化行业VOCs排放整治。石油炼制和石化企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和修复技术(LDAR)。加强石油炼制成品在“储、运、销”过程中的挥发点控制。严格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整治,重点行业安装VOCs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平台联网。加强工业企业原料使用、生产过程环境管理,建立VOCs排放管理台账,提高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有机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VOCs无组织散逸。鼓励生产和销售低挥发性溶剂,表面涂装行业大力推行水性涂料,逐步实施水性涂料替代油性涂料。完成59家69个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41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完成省下达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培育和节能环保产业重点项目建设。

42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43市环保局牵头,市食药监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市区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全覆盖。

(五)加快推进企业搬迁

44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2016年底前完成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搬迁改造,加快推进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搬迁。加大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制药总厂)、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等企业搬迁工作推进力度,力促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45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实施重点工程建设,全面推进宜林荒山荒地绿化和沙化土地治理,加快绿美廊道重点是京石高铁、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绿化,新增造林绿化190万亩(人工造林70万亩,封山育林120万亩)。

46市园林局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全年新建绿地890万平方米,开展大规模园林绿化建设,绿地率达到40.9%,绿化覆盖率达到44.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5平方米。

47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园林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

48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市直部门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指标体系,提高应急响应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省要求完成对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并备案。根据响应级别提前启动应急减排措施,有效实现重污染“削峰降速”。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减排措施按照标准落实到位。建立区域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和应急联动长效机制。

49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坚持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建立日常联合会商、应急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研判,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按上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定响应级别。借鉴联防联控工作经验,共同做好国家、省级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

50市气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提升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加强污染物扩散和二次污染气象条件监测分析,开展未来7天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强化污染天气监测分析,加强减排效果定量气象评估,为合理制定减排方案提供依据。组织开展全市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作业必作业。

51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所有工业企业按照京津冀地区协同措施和响应级别标准,一企一策,统一实施应急停限产措施。冬季供暖期(11月15日起至次年3月15日)期间,水泥企业熟料生产工序实施错峰生产(停产),焦化企业焦炭生产工序以延长结焦时间为主要措施,实施限产。对不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限产限排措施和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高架源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八)全面提升环境监管

52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强专项执法检查。继续开展“利剑斩污”专项行动、零点行动和整治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大气污染类案件和自动监控设施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土小企业”夜查专项行动,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小企业、小锅炉的污染整治和执法检查。加强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对高架源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采暖期等敏感时段实行驻厂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53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数字平台和覆盖全市的智能化环境执法监控平台,完善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54市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认真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建立定期督查制度,一季度一督查、一通报,并将督查通报情况列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综合考核内容。

55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完善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适时公布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提高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56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围绕退出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倒十”目标,制定实施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按期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源综合解析。充分利用污染源解析结果,细化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完善市、县空气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

57市环保局牵头,市司法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释义,提高社会各界认知,增强全社会环境法治意识。各职能部门负责,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贯彻实施《条例》专题培训,提高依法履职、依法治污能力水平,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58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安全管理,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如遇三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全面实行禁放。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引导公民采取文明低碳方式举办婚庆、庆典和祭祀活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产生的污染。

59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和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加大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高效清洁燃烧炉具购置补贴资金、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利用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工业企业产能压减、行业退出、升级改造、集中整治等项目给予引导性资金扶持或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投入大气污染防治。

60市金融办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结构调整,加大对绿色环保企业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增强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的信贷约束。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按月采集录入环保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大气办力量,为大气办提供坚强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亲自指挥,定期协调调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政策措施的真正落实。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和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的市直各有关部门,每周不少于2次,由主管领导带队,分别对所管辖的区域和分管的行业进行督导检查,尤其是加大对夜间偷排偷放等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每半月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改进措施,向市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报告。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各级各部门督导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对于不履职、不尽责,或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考核评价。进一步修订完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强化对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责任不清、工作滞后、完不成治理任务的要及时追究主管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媒体公布。

(四)加强舆论宣传。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老党员、离退休人员、先进积极分子的作用,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的举报线索,按标准兑现奖励,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宣传先进典型,结合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整体工作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增强全社会大气污染防治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浓厚氛围。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