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6〕17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市内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主动适应我市存量房交易价格变化,完善存量房交易计税依据,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按照严格程序、审慎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市内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常态化调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的

在市内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区范围内合理划分区片,做好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科学调整计税基准价格和下浮比例,努力缩小计税基准价格与市场实际交易价格差距,减少存量房交易中的“阴阳合同”,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组织领导

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财政、地税、发改(物价)、住建、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督导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工作的综合协调等日常性工作,召集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启动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时机,并督导工作进展情况。

地税部门:负责提出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调整业务需求,向发改(物价)部门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依据发改(物价)部门的价格认定结论制定计税基准价格,并负责做好事后执行工作。

发改(物价)部门:根据地税部门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具体工作,经专家组论证后,出具价格认定结论;协助税务部门处理价格争议个案认定。

住建部门:负责向发改(物价)部门提供项目所需名称、建筑结构、建成年代等信息,协助发改(物价)部门开展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相关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发改(物价)部门做好社区调查等工作。

四、工作内容

各部门要切实把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调整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政策、分析形势、汇报工作、总结经验,协调处理存在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抽调精兵强将,建立密切联系,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搞好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每年适时进行一次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适当增加认定次数。同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技术标准,提高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认定工作水平,保证认定结果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

对标先进地区,加快网络建设,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使产权信息、完税信息等能在部门间实时查询和比对,通过信息化手段使“先税后证”落到实处。

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6日

 

基准价格常态化调整机制的意见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