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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6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深化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市政府对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市政府决定:

一、保留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72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22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46项;纳入市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评估报告的2项。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三、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四、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行政服务中心(审批大厅)向社会公开,市审改办要在石家庄机构编制网公开汇总清单。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

六、各县(市)、区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

附件:石家庄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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