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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5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形势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全市残疾人小康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一)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建立健全残疾人补贴制度。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支持。到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五)实施残疾人生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建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制度和完善税费减免政策。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

(六)完善贫困残疾人救助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二、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招聘残疾人就业,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为残疾人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对未达到安置残疾人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对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督导,保障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政策的落实。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

(三)多种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农疗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创业孵化基地、按摩培训中心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搭建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农疗、工疗中心,为残疾人过渡性就业提供帮助。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并对其提供孵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推动智力、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内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政府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

(四)加快实施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加强残疾人技能培训,确保每个扶贫对象户家庭至少有1名家庭成员掌握1项以上实用技术,参与1个致富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立一批运作规范、适宜残疾人就业、有一定规模、安排残疾人30人以上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对残疾人兴办、创办、领办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在场地、资金、技术、贴息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建立完善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服务体系,开辟残疾人居家就业和网上就业渠道。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康复水平

(一)强化残疾预防。制定出台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筛查管理、信息管理、康复救助和康复管理联动机制和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财政安排必要的经费,鼓励康复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致残原因信息数据分析研究;各级残联联合有关部门针对危害面广、可预防的致残因素,重点普及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二)保障基本医疗。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按照省有关规定,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服药。

(三)加强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在不少于30%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残疾人提供工疗、农疗、自我照料、居家生活、人际交往等康复训练。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四、着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质量

(一)积极发展全纳教育。落实好石家庄市国家特殊教育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普通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幼儿入园学习。义务教育学校、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招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或附设特殊教育班教学。对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采取巡回教学、远程教学以及家庭课堂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为送教上门教师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

(二)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残疾儿童接收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有条件的地区向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全免费教育延伸。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收免费义务教育,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三)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逐步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低于1万元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15倍的规定,并逐步提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教师,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教补贴费外,地方政府按其本人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25%核定发放特教补助。各类校长、教师评优活动中要有特教员工。对在残疾人教育岗位上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从该岗位上退休的,其加发的特殊教育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完善特教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特教学校在全部教学内容中,劳动课学生实际动手训练时间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特殊教育学校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特教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拓宽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培训渠道。

五、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

(一)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省级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500元,市、县财政按每户不低于1000元给予补助。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市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道路公共停车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新建、改建或配建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作出标志。石家庄市(含省管县)残疾人持IC卡和石家庄市以外的盲人(一级)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来石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免费乘坐一元票制公交车,两元及两元以上票制公交车半价优惠,残疾人本人所使用的残疾辅助器材免费携带。

(二)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按因地制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重在参与的原则,搞好基层社区残疾人文化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艺术创作,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每个县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文化工作示范点,各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文化、体育进社区和残疾人文化周活动,定期举办各种文艺汇演、书画比赛及展览、征文、趣味体育等活动,并给予资金支持。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广泛开展群众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各县(市)、区每年组织残疾人健身运动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积极推进竞技性残疾人体育事业进程,认真做好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参赛工作,为省、国家输送更多、更好的人才。

(三)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县级以上全部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救助)予以经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畅通残疾人反映问题和反馈问题的渠道,建立完善便捷、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残疾人利益的重要立法和政策制定,要征询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大力提升服务残疾人能力

(一)推进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通过政府投资、资助、合作、公私合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多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设施。每个县(市)、区建有一所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机构,依托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站。特教机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设立残疾人康复室。每个县(市)、区建立1-2个专业化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规范化的社区残疾人日间照料中心。

(二)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每县(市)、区至少培育1个以上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对残疾人服务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培训等服务为重点,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广泛开展助残活动。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群众性助残活动。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干部职工要定期到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各类学校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七、残疾人小康进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

(二)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实施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保障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全市残疾人工作业务系统,推动残疾人工作的规范化、个性化。大力发展“互联网+”,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把互联网与残疾人各项业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领域创造新生态。打造残疾人社区服务平台,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整合社会助残力量,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建共享小康社会。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残疾人小康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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