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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5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助推经济转型升级、跨越赶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关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有关要求,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全市金融业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任务目标

以促进全市金融改革发展为目标,建设多样化的金融组织体系、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立体化的金融服务体系、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组织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现代金融体系,将金融业发展成为我市现代服务业支柱产业。到2017年,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达到1.1万亿元,贷款余额达到7000亿元。全市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50家。全市实现年保费收入250亿元,保险深度超过4%,保险密度超过2500元。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在第三产业增加值中所占比重达到15%,在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6%。

三、推动金融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保持信贷市场较快发展。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主渠道作用,支持银行机构加强金融创新,综合运用信贷、票据、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增加资金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在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及投资银行等表外业务,积极发展信贷资产、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建立月度督导、季度分析制度,每月督导信贷投放计划落实情况,每季度召开金融运行形势分析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与银行业机构总部和省级分行沟通联系,争取在信贷规模、授信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存贷款年均增量继续保持合理较快增长和信贷资产质量继续保持稳步提高。

(二)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持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社会融资构成逐步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重转变。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抓住国家加大债券发行力度,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的有利时机,引导优势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其他债券融资,扩大债券融资规模,促进债券融资占直接融资的比重有较大幅度提高,优化投融资结构。积极探索中小企业联合发债方式,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区域集优、私募债等金融创新。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规避风险等作用,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充分利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

(三)提升保险市场保障水平。推进保险产品创新,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进一步提升,保险业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显著提高。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城乡养老和医疗保险,全面推开大病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争取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品种,持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进医疗、校园安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领域责任保险。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发挥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城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引进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建设。

(四)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促进银企信息交流。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金融培育工程,对市场好、效益高、潜力大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促其做大做强。支持银行业机构建立完善小微企业专营机制,单列信贷计划,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工作目标。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积极推广中小微企业小额信用贷款、创业贷款等金融服务,推广应用股权、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排污权、景区门票收入权和特许经营权等多种权利抵质押方式,增加企业信贷投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完善“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协同作用,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向县域以下延伸服务网点,优化功能布局。引导县域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推动“三农”发展的金融产品,增加县域贷款投放,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围绕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推动抵质押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订单、存货及大型农机具设备、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园区等抵质押贷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扩大农户信用贷款规模。健全农村保险服务网络,进一步扩大“三农”的保险覆盖面。

(六)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绿色信贷,严控“两高一资”行业的信贷投放,促进我市化解过剩产能和大气污染治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节能减排企业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支持科技企业开展多元化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授信模式。积极开展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贸易融资、国际保理和海外投资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推进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走出去”。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机遇,围绕功能定位,加大对京津要素外溢、城市功能疏解和产业转移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承接京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

(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延伸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整合物理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发展消费金融,开发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消费贷款品种,扩大旅游、教育等消费金融业务。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力争实现现代金融服务手段在全市行政村全覆盖。支持保险机构对重大灾害、突发事件开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继续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强化基层基础风险保障。加快推广金融IC卡,逐步实现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八)提升京津冀金融合作水平。加强与京津金融业的交流合作,加强沟通联系和招商服务,争取国家监管部门和京津冀金融机构支持,推动京津冀信贷市场一体化,票据市场一体化、支付结算一体化、金融信息服务一体化和要素配置市场一体化,统一规划金融资源开发、金融设施配套、金融市场开拓和金融政策,形成聚合金融模式。

四、健全金融组织体系

(九)着力建设金融功能区。以我市自强路(站前街至中华大街)和老火车站(中山路至裕华路)周边区域为基础,充分利用周边楼宇资源优势,通过高标准规划、高强度建设和高质量管理,拓展发展空间,完善基础设施,有步骤、有重点地引导、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和驻石金融机构入驻,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互联网+保险”等高端现代服务业态,增强发展活力,突出特色优势,进一步确立河北金融中心的地位,形成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特色鲜明的金融核心区和金融机构集聚区。结合正定新区建设,完善奖励补助政策,积极吸引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入驻,打造中国北方(石家庄)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基地。

(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紧紧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契机,积极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到我市设立法人总部和分支机构。加强与京津金融业的交流合作,加强沟通联系和招商服务,重点引进全国性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等入驻我市,提升金融产业规模和实力。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域外银行、证券、保险和各种基金等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十一)做大做强地方法人机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加快县级联社股份化、商业化改革步伐,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成立和发展石家庄农村商业银行,尽快壮大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市县域内设立村镇银行,争取每个县(市)设立1家。稳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县域金融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补充作用。鼓励银行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业务合作,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

(十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资源充分利用、运营科学规范、担保再担保结合、融资服务功能显著提高的发展格局,为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撑。鼓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民间资本等各类投资者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公司,提升担保公司担保能力,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跨区域发展。

(十三)创新发展各类金融业态。加快发展各类新型金融业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发展互联网金融,支持传统金融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以互联网为主要业务载体或以互联网业务为主要服务领域的各类持牌金融机构。鼓励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防范风险前提下规范发展P2P和众筹业务。创新政府投融资机制,充分发展地方债券、PPP等新型投融资模式。大力扶持融资租赁企业发展,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经营规模。探索设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和“规范化”。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民间资金参与金融发展的政策意见,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丰富金融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配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各类要素交易市场,推动组建土地、农村产权、知识产权和旅游资源等交易平台,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管理。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中介组织,构建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协会的规范、自律、引导作用。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推动建立市、县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政策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服务。

五、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十六)开设审批绿色通道。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市发改、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国税、地税、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给予优先办理,实行一站式立体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发债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千方百计帮助协调解决。

(十七)严格行政执法纪律。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如发现有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或案件,应及时向市金融办通报情况。严禁对金融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对金融机构提出的合规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即呈即办,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主动跟踪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刁难金融机构,干扰正常经营秩序。

(十八)减轻金融机构负担。对金融机构日常展业、抵押物评估、住房抵押登记和处置不良资产环节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中介费用、司法费用等,按照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对土地、房产手续不完整等历史遗留问题,各级财政、税务、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补办过户等手续,并依法依规减免相关费用或实行最低收费标准。

(十九)优化法治环境。高度重视和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防范能力、识别反应能力和化解处置能力,全面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坚决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全力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对涉及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司法案件,司法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查处,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充分发挥各项防范应对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的长效机制的作用,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真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共享、公示平台,归集整合金融、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用信息和公用信息。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征信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诚实守信氛围。探索建立企业信用预警和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机制。

六、完善金融工作机制

(二十一)健全金融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明确要求。市金融办加强对全市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创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尽快建立完善金融工作机构,配强班子和队伍,切实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努力搞好协调服务,推动本地区金融工作开展。

(二十二)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政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各县(市)、区都要明确负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加快建立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金融稳定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

(二十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设立小微、涉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二十四)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把高端金融人才纳入我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各项优惠政策范畴,在居住、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提供支持。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市、县任职,鼓励各县(市)、区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鼓励金融机构引进既熟悉政府工作,又熟悉金融业务的跨界人才。开展各种金融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金融意识和做好金融工作的能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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