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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警备区

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石家庄

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

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石家庄警备区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警备区政治部《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警备区

2015年11月13日

石家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保障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推进驻石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6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石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均有接收随军家属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就业安置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分类安置,对口对等;

(三)优先优待,就地就近;

(四)社会安置为主、内部安置为辅;

(五)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相结合;

(六)鼓励扶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五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随军家属,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在编制职数范围内协调调动安置。

第六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安置。我市急缺专业和专业单一的岗位可直接考核聘用。

第七条 在符合安置原则范围内,自行联系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随军家属,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鼓励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第八条 随军前为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推荐至相近或相对应企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应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将年度招录总人数5%职位定向择优招录聘用随军家属。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预留职位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场招聘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第九条 被安置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凭安置通知到有关部门办理人员调动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扶持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立足就近、便利的原则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要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军队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视情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各级政府要结合随军家属原身份、本人需求给予重点照顾和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新开办的企业,招用随军家属达到60%以上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用人单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可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招用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凭部队师(旅)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工商、税务部门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部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比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规定,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部门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各级各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入住经营。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年由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有就业和培训愿望的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工作。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岗位竞争能力,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安置。随军家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安置:

(一)在安置就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在规定时限内不报到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七条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以及其他应当接收随军家属的部门或单位,要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责成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接收或不能按期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与政府及部门组织的各类评选表彰。

第三章 安置程序

第十八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驻地部队组织摸底调查,开展安置政策宣传,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统计。

(二)每年10月,驻地部队组织随军家属填写申请表,经配偶所在部队审查公示后,报驻地人武部汇总。

(三)每年11月,各县(市)、区人武部向石家庄警备区报送材料,由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负责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分类、复核。

(四)每年12月,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当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安置任务。

(五)各县(市)、区和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安置任务后的6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并办理公务员转任、事业单位聘用、企业单位录用等手续。当地人武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安置任务。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警备区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警备区政治部、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研究、汇总、部署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督办、检查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警备区政治部和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牵头组织单位;组织、教育、民政、财政、卫计、国资委、工商、税务、金融、编委办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落实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驻石部队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及时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要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列为“双拥”模范城(县、市)、党管武装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一次落实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讲评,确保工作落实。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石家庄警备区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县(市)、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义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驻石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警备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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