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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挖掘我市用地潜力,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计划管控

(一)建立产业项目评估制度。对政府拟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财政、工信、规划、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参考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综合评估。对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土地使用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条件、投资带动效应等进行综合评估,核定项目及用地规模,提高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加强规划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和引导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建设项目必须在允许建设区,严禁“规划跟着项目走”,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产业项目进区入园,国家、省级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以外原则不再安排新建工业项目。

(三)强化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控制规模、人口规模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供地率情况、卫片执法整改到位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下达的用地指标未按期执行的,及时调整使用,提高用地指标使用效率。

(四)积极盘活存量用地。各类招商项目应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一并上报上一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情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较多或前五年平均供地率不足70%的,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建立奖惩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指标使用进度执行、供地率偏低、卫片执法检查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要核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对按要求落实指标使用进度、供地率较高、违法占地少、卫片执法检查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分配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

二、深化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一)鼓励工业企业新供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要求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鼓励标准厂房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给予支持。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园区管委会要制定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率、亩均税收等指标标准,进一步提高入园门槛。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500万元/公顷(30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250万元/亩),其他开发区(园区)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200万元/亩)。其他控制指标严格按照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鼓励实施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工业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可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10%。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在工业用地出让中除采用以法定最高年限,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以外,可采取以下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试行弹性出让年限方式。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或用地单位经营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一般不高于20年。

2.探索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在供应工业用地时,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方式。租赁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期满,经当地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租赁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由承租人申请,按原批准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条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经认定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承租人未申请继续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地上建筑物按照评估残值补偿。

(五)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工业、仓储等用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储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六)调整园区内工业用地收储政策。在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一般工业功能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根据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收储时,土地一律按工业用途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土地收储优惠政策。

三、推进城乡低效土地盘活利用

(一)规范出让用地(工业、住宅用途除外)项目改扩建管理。在已批准的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翻建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认定调整容积率的,应通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等于评估的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

(二)提高零星土地利用效率。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对无法独立分宗且不具备单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纳入周边已出让地块统一开发建设,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规范相邻土地调换使用行为。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于零星的、无法单独开发利用的地块,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与相邻地块进行调换。调换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按照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办理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土地调换等价值部分可免缴契税,超出等价值部分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四)鼓励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鼓励企业利用空闲土地建设标准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后,鼓励闲置划拨土地上的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养老、流通、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

(五)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科学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将砖瓦窑、空闲地、“空心村”及闲置低效用地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结余指标重点用于县城建设和县域经济项目建设。

(六)构建低效用地腾退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开展低效利用土地调查,对辖区内和园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圈而不用等低效用地进行登记造册。对于不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要限期完成产业升级改造;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产业升级改造和圈而不用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收储后,重新安排使用。各县(市)、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在与企业签订入驻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率、亩均税收等指标。同时还应约定,如未达到约定标准,可由政府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批后监管

(一)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动态巡查相关规定,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现场核查、跟踪管理、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督。

(二)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县(市)、区要做好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相关工作,严防建设用地长期闲置浪费,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针对造成闲置的原因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和合理利用。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要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无偿收回。

市政府、各县(市)政府原有文件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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