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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5〕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2日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将土地管理工作与区域发展更紧密的结合,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即指供地率和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补充耕地完成情况、利用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项目进展情况、闲置用地情况、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等五方面内容,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通过对各县(市)、区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全面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 供地率和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每年度下达的用地指标,应于7月底前执行完毕,7月底前未执行的,收回未执行用地指标的50%,其余延期至10月底。10月底仍未执行的,用地指标收回,统一调整,10月底前用地指标全部执行的县(市)、区,且年底前能够组卷报批的,可以继续申请使用收回的用地指标。

当年计划做到当年执行,对计划执行完毕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分解用地指标时按执行计划的10%进行奖励,计划未按期执行的,按本规定执行。

将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70%的、当年供地率小于20%的县(市)、区(规模受国务院审批的区另行考核),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扣减数=应供地面积×[目标供地率-实际供地率]×50%),本年度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分配给供地率高的县(市)、区。

第三条 补充耕地完成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对五个资源大县(平山、行唐、灵寿、赞皇、新乐),每年分配补充耕地工作目标和奋斗目标,必须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完成工作目标的足额拨付占补平衡指标转让费收益,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且不能完成奋斗目标50%(20%-50%)的县(市),按一定比例扣减占补平衡指标转让费收益,扣减比例按照未完成奋斗目标占总奋斗目标比例的一半计算(25%-40%之间),同时核减下一年度不高于50%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未完成的奋斗目标任务量计入下一年度奋斗目标一并下达,在占补平衡指标统筹方面不予优先考虑;完成奋斗目标20%以下的(不含20%),按未完成奋斗目标占总奋斗目标比例扣减占补平衡指标转让费收益,除不可抗力原因,由市级统筹所有占补平衡指标,除民生保障项目外,下一年度暂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在完成工作目标基础上,对完成补充耕地5000亩以下的,按其新增补充耕地数量的4%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完成补充耕地5000-10000亩的,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00亩;完成补充耕地10000亩以上的,奖励5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其余县(市)、区要积极委托异地补充耕地,缓解我市占补平衡压力。争取到的占补平衡指标,可以计入本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完成量。在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工作目标以前,不予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工作目标的县(市)、区,将未完成补充耕地量,计入下一年度补充耕地工作目标,一并下达。

第四条 砖瓦窑复垦项目进展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拥有1500亩以上资源的大县(元氏、赵县、晋州、深泽、栾城、无极),县域内的县级重点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立足于自给自足解决指标紧的问题。使用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80%以后,按实际情况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其余有资源的县(市),鼓励使用复垦指标,每使用一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配套使用一亩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直到使用80%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指标为止。对未完成当年复垦任务指标的县(市)、区,按未完成复垦任务相应比例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五条 闲置用地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的数据,截止当年年底,各县(市)、区闲置土地面积必须控制在225亩以内。未完成工作目标的,按照闲置土地面积的10%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六条 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本年度对上年度土地卫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部、省通过验收的数据和部、省卫片执法监督检查计算问责比例办法为依据,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15%的,再扣除市、县政府主导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的、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的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后,按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高低排序,作为下年度奖励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依据。对上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较低的前6名进行阶梯式奖励,第1名最高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超过150亩。

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实行阶段性限批政策,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仍超过15%,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倒数第一名的,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20%;倒数第二名的,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5%;倒数第三名的,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10%。

第七条 每年度,从省下达我市的本年度市统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不低于1000亩,作为上一年度土地管理“五挂钩”考核结果的专项奖励用地指标。

本暂行规定所列的奖励或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累加执行,取最高值奖励或扣减。

第八条 实施土地管理“五挂钩”列入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依据之一。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市政府对工作中推诿扯皮、不配合、不作为的部门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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