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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4〕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推动我市对外文化贸易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文化“走出去”、提高文化开放水平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建设一批特色明显、聚集度高的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对外文化贸易龙头企业,开发一批具有石家庄特色、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养一批国际化、复合型对外文化贸易专业人才,打造几个具有国际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对外文化贸易品牌,把更多具有中国特色、石家庄特点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力争到2020年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金额突破1亿美元。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巩固扩大铁艺制品、石雕、玻璃工艺制品、声像制品等传统文化产品的对外贸易,进一步提升杂技、乒乓球国际培训、地方戏曲等优势文化服务对外贸易,加快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走出去”步伐,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立体影视、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动漫游戏、广告等新兴文化对外贸易,积极推动新闻、信息、版权、产品、服务、企业、资本、品牌“走出去”。

(二)打造对外文化贸易载体。依托我市国家动漫基地、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龙头文化企业等,认定和建设一批配套条件较好、具有一定出口规模和出口潜力的市级对外文化贸易示范基地,加快引入一批示范性强、带动力大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和机构,推动各类文化贸易企业向园区集中,提高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重点打造石家庄影视动漫、石家庄新闻出版、藁城宫灯、正定乒乓球培训、晋州紫铜浮雕和赵县宗教文化等有一定基础的文化出口项目和产业基地,增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三)扩大对外文化贸易规模。支持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和项目进入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及重点项目目录。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支持文化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进和消化国际先进技术,开发具有石家庄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适合国外受众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打造几个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石家庄文化品牌。鼓励和支持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

(四)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借助各级对外文化贸易信息服务平台,与境外相关平台实现链接,及时发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信息,为企业与客户对接提供服务。拓宽思路、创新方式,提升中国吴桥国际杂技艺术节、中国石家庄国际动漫博览交易会等现有文化节会的国际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对外文化贸易促进功能。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贸易企业参加中国(北京)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深圳)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海国际电影节、德国法兰克福书展、法国戛纳影视动漫节及境内外各类图书展、影视展、艺术博览会、演艺交易会、音像展、艺术节、动漫游戏节等国际展会和文化活动,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五)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强对国际市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需求的研究,制定和完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国别和重点领域投资指南,有针对性地引导文化产业“走出去”。支持有实力的文化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投资设立文化实体、兼并境外文化企业、建设境外文化基地,实现落地经营,扩大我市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国际份额。鼓励我市文化企业和文化机构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我市企业申报中央、省、市各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对外文化贸易示范基地、推进重点对外文化项目、搭建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培训对外文化贸易人才,支持文化出口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国际市场开拓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出口产品认证、境外宣传广告、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等。(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要求,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产品、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精神,鼓励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海外并购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融资租赁、银团贷款、联保联贷等业务,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适用范围。支持文化出口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融资。鼓励市内担保公司积极为文化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赴香港及国外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品种,积极开展相关业务,为文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演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和广播影视制作等相关保险保障。(市金融办、市商务局负责)

(四)保障文化项目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外文化贸易重点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供应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对外文化贸易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五)提高对外文化贸易便利化水平。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文化出口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出口的业务人员,不设出国(境)指标限制,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为企业人员出国(境)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对面向境外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产权维护工作,及时提供海外维权法律援助。(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外办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国税局等部门组成的对外文化贸易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全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和落实效果进行跟踪督导,年终一并进行考核。(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国税局负责)

(二)借力京津发展。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成为国家重大战略的机遇,借助京津文化资源富集、文化产业发达的优势,加强与京津在文化领域的对接与合作,加快承接一批文化功能机构、引进一批文化产业项目,特别是重点引进一批具有承接国际文化服务发包能力和资质、长期作为我市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代理的企业,推动我市对外文化贸易由代理出口向自营出口转变、由承接分包向承接发包转变,提升我市对外文化贸易的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

(三)强化人才保障。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学科和专业建设,建立对外文化贸易经营人才培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缩短人才培养周期,降低人才培养成本。加强人才培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加强合作,定期联合举办各类培训辅导活动,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文化企业管理人员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人才引进,大力引进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文化贸易人才,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在居住、落户、薪酬、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给予奖励。(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四)夯实基础工作。研究制定《石家庄市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定期制定和发布《石家庄市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石家庄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和文化进出口统计制度,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探索建立文化进出口统计指标体系,加强数据研究分析,及时掌握全市文化贸易发展态势和特点,为全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建立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商客户库,收录世界各国文化产品和服务采购商名录,为市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客户对接服务。(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负责)

(五)加强挖掘推介。对我市文化资源进行认真梳理和深度挖掘,按照突出河北特色、对接国际标准、符合目标市场受众习惯的原则,进行高端谋划和整体包装,提升石家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质量和品味。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种媒体、知名网站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的门户网站,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切实提高石家庄市文化资源、文化企业、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加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扎实推进,努力开创全市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新局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95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9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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