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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4〕3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

 

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713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保护出资人、投资者及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透明度,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以下称企业重大信息),是指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年度、中期财务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对企业和股东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重要和保密性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重大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市国资委是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国有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以下重大信息:

 

(一)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应交税费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2.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及增长计划、职务消费预算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和销售计划、重大投资计划、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投资计划等;

 

3.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年度财务状况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

 

3.管理和发展指标:增加值、职工薪酬及增长率、职务消费支出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重大投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投资完成情况等;

 

4.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企业中期财务状况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

 

3.管理和发展指标:职工薪酬及增长率、职务消费支出以及生产经营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重大投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投资完成情况等;

 

4.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重大事项信息。

 

1.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3.企业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企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8.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2.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企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已经解密的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第九条发现虚假或不完整反映的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企业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制度。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年度财务状况信息和中期财务状况信息实行定期公开,重大事项信息实行临时公开。

 

第十一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应在会计年度起始3个月内公开。企业年度财务状况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公开。企业中期财务状况信息应当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重大事项信息应当在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时立即予以公开。涉及上市公司信息的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企业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按照市国资委指定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企业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企业重大信息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市国资委网站;

 

(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栏或指定场所,方便公众查阅企业重大信息。

第四章重大信息公开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明确企业应当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和程序;

 

(二)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重大信息公开中的职责;

 

(三)重大信息的编制、审核、上报流程;

 

(四)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有关责任人的保密责任;

 

(五)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未按规定公开重大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信息公开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企业重大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拟公开重大信息草案,并提请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开。

 

第十九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企业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敦促企业信息公开事务管理部门履行相关公开程序。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重大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71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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