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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5〕14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提高市政府依法决策能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决定聘请段林国等5名同志为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将按照《石家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附件:

1石家庄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2石家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1

石家庄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段林国 市律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丽平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霄云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主任

齐明亮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邓南燕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主任

附件2

石家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市政府决定聘请律师担任市政府领导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并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法律顾问重点为市政府领导提供法律服务。

二、市法制办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法律顾问统筹纳入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四、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市政府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受市政府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四)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受市政府委托,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办理市政府领导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政府履行职责中的法律事务,独立自主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或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六、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服务;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二)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市政府工作秘密,以及市政府确定为不能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同时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市政府领导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开展相关业务;

(五)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利益;

(六)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七、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八、市政府领导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制办商请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办理,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市法制办进行归纳整理后报市政府。

九、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由市法制办提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法制办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十、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市法制办要加强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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