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5〕12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的

通知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日

石家庄市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广场管理,规范城市绿化广场秩序,保持城市绿化广场景观环境以及完善的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化广场是指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向公众开放,以集会活动和防灾避险为主要功能,兼具纪念、观赏、游憩、娱乐功能的广场绿地。

第三条 凡进入城市绿化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广场管理。广场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绿化广场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城市绿化广场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设施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加强对广场园林绿化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 城市绿化广场管理单位负责城市绿化广场的秩序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城市绿化广场的喷泉和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

第八条 进入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保持环境卫生,自觉爱护城市绿化广场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九条 进入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禁止下列行为:

(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故意伤害、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

(二)封建迷信、赌博、乞讨、卖艺等活动;擅自散发广告、传单等宣传品;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兜售商品,店外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

(四)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向广场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

(五)甩鞭子、打陀螺等威胁人身安全的活动;使用音响伴奏器材跳广场舞、练健身操、唱歌(戏)以及操作乐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间,声音不得高于60分贝;

(六)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滑板、轮滑、球类、抖空竹、驾驶电动平衡车、放风筝、遥控飞行器等活动;

(七)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携带宠物进入;捕捉、伤害广场鸽;在路椅、亭、廊和绿地等处躺卧,静场后滞留或过夜;

(八)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乱贴乱挂;在喷泉、水池中洗漱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擅自进入广场行驶或停放;

(十)其他扰乱秩序、影响景观、破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临时使用城市绿化广场,不允许举办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公益性活动须经所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举办公益活动应向广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举办公益活动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广场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所属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城市绿化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广场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结束后清理现场,保持广场容貌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使用广场水源或电力的,应支付相应的水费或电费。

第十六条 各县(市)绿化广场的管理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