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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4〕10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做好援企稳岗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暂时性困难,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冀政办函〔20141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1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范围

以“6643工程”涉及企业为重点,凡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钢铁、煤炭、水泥、玻璃、造纸、化工、印染、制药、塑料、印刷、建材、机械、火电、陶瓷、钙镁、纺织、装备制造、铅蓄电池、铸造、冶金、食品酿酒等行业),均可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2013922,市委、市政府出台《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石发〔201317号)中涉及的以上企业也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

二、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自企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之日起,履行缴费义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20144月后,补缴历年欠费的企业,从补缴次月起方可申请。

(二)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自201310月起涉及到的企业无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具体是指已制定转岗培训、轮岗、待岗发生活费、开发辅助性岗位等稳岗方案并已在企业内部组织实施,职工队伍稳定,并向社会承诺不裁员或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

三、扶持政策的具体内容

扶持政策包括稳定岗位补贴(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社会保险补助)和降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一)转岗培训补助。在本企业内自主开展职工转岗培训的,可申请转岗培训补助,所需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课时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不得重复享受。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转岗培训实际培训费用低于相应培训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予以补贴。

(二)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用于补助企业支付工人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助用于补助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照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岗位补助标准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社会保险补助按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6个月。

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岗位补助实行“先发后补”、社会保险补助实行“先缴后补”,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款项按季划入申请企业银行账户。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三)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享受扶持政策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审批后的次月起执行新的缴费基数,当年有效。降低缴费基数实行动态管理,当用人单位人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时,停止享受该项政策。

四、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

对符合范围和条件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资格,每年确认一次。享受的扶持政策自审批后次月起执行,不跨年享受。

企业资格的申请和认定按月进行,每月1-10日企业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确认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提出申请时需携带下列材料:

(一)《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纳入享受扶持政策范围的相关依据材料(“6643工程”涉及企业名单、政府会议纪要或政府批示);

(四)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五)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承诺书》需企业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六)企业工会出具且经上级工会确认的自201310月以后无裁员或少裁员证明;

(七)失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20023月后该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实缴证明。

五、稳岗补贴、降低缴费基数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转岗培训补助

企业拟开展转岗培训的,应持《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向参保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及参训人员花名册,由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实施。

为了使转岗培训补助不跨年拨付,开班申请于当年1-11月份的1-10日内提出。

企业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将《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人数、课时、结业时间以及通过培训要达到的效果)、参训人员花名册报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转岗培训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在培训期间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现场抽查,培训结束后出具《转岗培训监管报告》(附件7)。

转岗培训补助按季度申请。企业在培训结束后,于每个季度末月的18-30日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转岗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2)、《转岗培训补助申请表》(附件3)、培训结业人员名册、转岗安置人员名册、参训人员考勤表、变更或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转岗安置协议(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企业保存)、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计划、与转岗培训有关的费用支付凭证、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转岗培训补助。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制《年第季度转岗培训补助明细表》(附件8)和《县(市)、区年第季度转岗培训汇总表》(附件9),并附监管报告(附件6),报参保地人社、财政部门复核后,于下月1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填制《石家庄市年第季度转岗培训补助汇总表》(附件10),于当月20日前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于当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二)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

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按季度申请。企业于每个季度未月的18-30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本季度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时企业持《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岗位补助申请表》(附件4)或《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附件5)、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须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的,需提供申请月份前三个月的工资支付和发放记录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社会保险补助的,还需提供申请月份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制《年第季度岗位补助明细表》(附件11)、《年第季度岗位补助汇总表》(附件12)或《年第季度社会保险补助明细表》(附件14)、《年第季度社会保险补助汇总表》(附件15)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第四季度于下一年的1月份办理,下同。)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汇总后,填制《石家庄市年第季度岗位补助汇总表》(附件13)或《石家庄市年第季度社会保险补助汇总表》(附件16),于当月20日前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于当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

(三)降低缴费基数申请及审核程序

申请企业持降低缴费基数申请报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请表》(附件1)、申请降低缴费基数前3个月的工资表、记录工资提取和支付情况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0)等材料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通过后,将拟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情况在当地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填制《年第季度降低缴费基数明细表》(附件17),《年第季度降低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18)经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于每月10日前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汇总后,填制《石家庄市年第季度降低缴费基数汇总表》(附件19),于每月20日前报市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企业从批准后的次月开始执行新的缴费基数。

企业执行新缴费基数期间,每月申报失业保险费时应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报送上月记录工资提取和支付情况的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0)等材料。

六、加强监管

(一)加强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扶持范围。要加强对企业落实稳岗措施计划的指导和监管,通过比对相关信息,跟踪走访企业及职工,公开公示、接受举报等途径,核实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相关情况,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加强对援企稳岗补助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职责。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健全内控制度,规范稳定岗位补贴资金的申请、初审、审核、复核、核准及拨付等程序。参保地及统筹地发改、工信、环保、国资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企业的资格范围认定;参保地地税部门负责20023月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实缴认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无欠费认定;参保地总工会负责对企业工会出具无裁员(少裁员)证明的认定;参保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享受援企稳岗补助政策企业资格的初审,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核准企业享受援企稳岗补助政策的资格;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补助资金申请,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负责在媒体或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向市人社和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按时拨付补助资金;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拨付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资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逐年提出援企稳岗补助资金使用计划,测算因基数调整致使失业保险费减收数额,编制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2014年援企稳岗补助资金支出计划和测算减收数额,按照预算调整程序,调整当年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援企稳岗补助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费用支出”项下“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列支。

(二)提高认识。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把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精神,确保援企稳岗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调配合。此项工作由人社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内控机制,严把政策关、审查关,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共同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四)提高服务质量。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公开工作流程、政策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制度,主动服务企业,最大限度降低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成本。

(五)加强舆论宣传。要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企业和职工了解政策,享受政策,帮助企业稳定岗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政策落实效果的宣传,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落实《社会保险法》,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通知执行期限至2017年底。当不具备冀政办函〔201418号规定的政策实施条件时,本通知即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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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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