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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4〕9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0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4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每人每月调整为500元,省财政直管县(市)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认真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新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从2013121执行,所需费用从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列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工作,确保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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