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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3〕3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31112

 

石家庄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河北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其他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规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组织清理和削减本制度所列事项及办事环节,编制并公布事项目录和事项办理流程图。

 

第六条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依法由两个以上层级共同办理的事项,具有最终决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依法由同一层级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编制《行政机关多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设定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所需提交申请材料、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送达相关审批部门,并在办公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行政机关多层级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行政机关多部门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应当全面具体确切,将办理时限细化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不得出现“等”、“其他”、“相关”、“有关”、“必要”等模糊表述。

 

第七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之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书面一次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补正文件、材料,与办理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要求提供,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之次日起计算。不一次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次日即为作出受理决定之日。文件、材料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重新补正文件、材料之次日起计算,但因行政机关补正告知遗漏所致的除外。

 

对企业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推行信息联网共享,明确首办负责,前一环节的审批结果作为后一环节的依据,其他部门不得重复索要申报材料。

 

第八条依法由同级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整体办理时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初步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下级行政机关承诺时限不得超过上级行政机关承诺时限,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承诺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明确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加强对承办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标准化建设和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联审联办、网上申报和网上审批等有效方式,实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协同办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办结后,作出最终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颁发、送达有关文书、证件。

 

第十三条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在规定或承诺的办结时限内,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不多于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及其理由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但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诺办理时限,按期办结批复。

 

事项办理中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整改时间不计入行政机关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应当受理而不在规定期限内受理的;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并无法定事由而作出延期办理决定的;

 

()承诺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不当场书面一次告知所需补正文件、材料的;

 

()不按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

 

(七)内部办理环节和岗位超时限的;

 

(八)不按时颁发、送达有关文书、证件的;

 

(九)不填写受理办理时间或受理办理时间不真实的;

 

()其他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规定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行政机关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构建和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政府办公厅(室)牵头推动、法制部门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并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办理举报投诉,同时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发布。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依照《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111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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