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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4〕2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121印发的《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034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124

 

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为主,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有效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政府主导,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实施分级管理、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强化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应急合力;规范有序,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运转协调,发挥最大防灾减灾效益。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石家庄市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4适用范围

1.4.1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或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2气象灾害虽未发生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但河北省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事发地省(区、市)应急处置机构需要我市提供相关协助、保障。

1.4.3本预案中的气象灾害,指由于暴雨(雪)、寒潮、霜冻、低温、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大雾、霾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分级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1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市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制;制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管理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制订、完善并修订与本预案配套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对、防范工作;需要动用部队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时,由石家庄警备区负责协调。

2.2县(市)、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各县(市)、区政府设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挥部构成、职责与分工参照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设立。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任务。当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各级气象台站应将监测、预报信息报本级政府。

3.1.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知情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告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气象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和发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1.3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当地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情况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并将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相关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的影响。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在国家气象监测网的基础上,根据需求建设气象灾害加密监测站和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气象灾害防御专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同时将人民防空警报系统作为城区灾情警报发布的重要手段之一,实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综合发布体系。

3.3.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建立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按照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较大(Ⅲ级、黄色)、重大(Ⅱ级、橙色)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四级。

3.4.2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4.3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范围以及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应急启动级别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进行研判,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报告。必要时,由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及时向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通报并提出处置建议,经授权后发布响应、解除响应或更改响应级别的命令。

当发生气象灾害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应急响应行动

当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

4.3.1大风

根据风力等级,大风预警分为四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六级;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室外宣传牌、棚架和施工围板等巡查工作。

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

林业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暂停水上和高空游乐项目。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供电单位做好线路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七至八级;

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室外高空作业。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九至十级;

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避开大风时段,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国道、省道通行车辆采取限速通行措施。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暂停高空和室外施工作业。

园林部门做好城区绿化树木的防风加固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减速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平均风力达十一级以上。

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辖区内除全寄宿制学校外,其它学校和幼儿园一律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采取停运措施,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铁路部门组织调度列车暂停通过大风影响区域路段,保障旅客安全。

4.3.2暴雨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影响范围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组织检查道路、地道桥等市政设施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运营单位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黄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对辖区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民政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安全责任人员,做好泥石流、崩塌、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城市管理部门检查必要的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对城市低洼路段及所属地道桥下进行重点检查和维护。

建设部门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基坑支护、脚手架、起重设备和施工现场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

水务部门及时组织防汛会商,部署巡堤查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抗洪抢险准备。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抢收成熟作物。

畜牧水产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及时将水位较高的鱼池进行排水。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

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山地、湖泊等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人防部门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通信运营单位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组织人员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铁道部门密切关注路轨安全,监视列车运行。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预备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橙色预警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市政府组织市直各部门落实好以下职责: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中心区域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民政部门组织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采取防护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及所属积水断交的地道桥两端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务部门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及时查险排险,确保堤防、水库安全,及时做好水库运泄洪、河道分洪和蓄滞洪区运用等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做好肉类、蔬菜等商品的储备管理、投放,并会同农业、畜牧等部门保障肉菜市场供应。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对蔬菜、食用菌棚室墙体使用塑料布进行苫盖。

畜牧部门指导组织畜牧养殖户对畜禽圈舍进行加固。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工作。

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通信运营单位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道部门增加巡查力量,加强隧道口、长大路堑、路堤、桥头、涵洞等防洪薄弱地段的检查监控,提前部署抢险准备和险情排查。

机场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市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市级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

红色预警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市政府组织市直各部门落实好以下职责: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民政部门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国土资源部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危险路段及所属积水断交的地道桥两端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负责警戒。

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务部门及时部署抢险、转移、救援行动,动员相应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地区紧急调运生活必需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畜牧水产部门组织畜牧水产养殖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疫情防控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烟花爆竹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其它行业视情况停产;根据暴雨灾害的危险程度,必要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配合当地政府,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者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人防部门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运营单位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铁道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抢修受损路轨,确保旅客安全。

机场封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市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石现役部队备勤。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工信部门协调市通信企业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教育部门通知辖区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提醒有特殊体质学生注意安全。

公安部门做好积雪路段交通疏导工作,对坡道等重点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对存在隐患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积雪路段采取限行、限速等交通管制措施。

民政部门转移可能受灾的人员,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工作。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专(兼)职救援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旅游部门通知旅游景区(点)关闭危险游览路线,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铁路部门适时调整列车运行调度计划,监护列车运行,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

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上级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视情况减产或者停产。

旅游部门通知关闭室外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滞留游客。

文物主管部门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措施。

机场及时发布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和机场关闭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4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畜牧水产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5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霜冻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园林、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林业和畜牧水产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4.3.6寒潮

根据降温幅度和最低气温,寒潮预警分为四级:

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结冰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措施。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

黄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贫困户及流浪乞讨人员的防寒防冻救助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供热单位适时做好供暖工作。

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橙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运准备工作。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果农采取园生烟等防寒工作。

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48小时平均气温或者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

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受灾群众需要救助情况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物资的调拨和发放工作。

商务和价格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制度,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林业部门做好指导果农采取果园生烟等防寒措施工作。

4.3.7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和畜牧水产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8高温

根据日最高气温,高温预警分为二级:

1)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37以上高温;

橙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暂停或者取消高温时段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教育部门通知辖区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提醒有特殊体质学生注意安全。

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对城市主要道路增加洒水频次。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遮阳、通风、降温等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停产。

供电、供水单位做好居民用电、用水高峰期保障及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2)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40以上高温。

红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教育部门视情况通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调整上下学时间或者停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用人单位暂停室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3.9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畜牧、林业部门指导农牧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务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水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10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它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安全监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指导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单位加强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民政、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做好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11大雾

根据能见度大小,大雾预警分为二级:

(一)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二百米的雾;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空气污染程度的监测。

交通运输部门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蔬菜种植户采取增温等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卫生应急工作。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和航班计划变更信息,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供电单位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做好应对污闪损坏线路的抢修工作。

(二)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出现能见度小于五十米的雾。

红色预警响应:

市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各部门和单位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按市政府的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

暂停或者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易造成空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做好空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工作。

建设部门通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暂停室外施工作业。

4.2.12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了解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安全通知,加强道路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4.4通信联络

进入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4.5指挥和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负责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统一开展工作。必要时,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6紧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处置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努力减轻气象灾害的损失。

4.6.2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或特别重大的气象灾害发生时,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人员,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进行保护。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群众参与时,应向群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指导人员疏散,尽量避开灾害可能影响和波及的区域,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政府应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群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0灾害调查与评估

灾害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

4.11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12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灾后处置

5.1灾情核实

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气象灾害评估结果,报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灾害救助的依据。

5.2灾后救助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3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总结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及时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及市政、水务、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驻军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的经费保障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7.2表彰与责任

7.2.1表彰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2.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或隐瞒、谎报,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或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1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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