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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5〕3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的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已经2015422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4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5年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石发〔20131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工程

(一)工作目标

1.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优良天数持续增加。

2.PM2.5年均浓度较2014年下降6%以上。

(二)重点工程

围绕深入推进“压煤、降尘、控车、迁企、减排、增绿”六大治理措施,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市区污染企业外迁、四尘深入治理、网格化精细管理、植树绿化提升”十大工程,科学治污,精准治霾,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不失时机倒逼转型升级,坚定不移推动绿色崛起。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坚决压减燃煤总量

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科学压煤,大力推广先进的燃煤技术,提高燃煤的效率,依靠科技进步减少燃煤污染,重点开展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

1.燃煤总量强力压减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到年底确保煤炭消费量比2014年净削减270万吨,比2012年净削减970万吨。完成煤电机组节能升级改造3台共150万千瓦。到年底关闭所有外来煤炭洗选企业,重点压减环保设施相对落后、治理标准较低、治理效果较差行业的煤炭消耗。

2.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3.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综合整治,全面禁止原煤散烧。年底前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二环以内区域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目标,长安区除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外,二环以内区域实现禁燃区目标。

4.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完成光电等清洁能源发展任务,推进燃煤自备电站的天然气替代。

5.市发改委牵头,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对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对向石家庄市销售不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煤炭及制品采取严禁销售、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相关县(市)、区负责,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年底前必须向园区集中。

6.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实施煤炭使用单位报验制度,重点用煤单位每批煤炭进货后,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验,发改、质监、环保部门定期对重点用煤企业开展联合煤质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质监部门负责煤炭制品生产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煤炭流通的监管、环保部门负责煤炭使用单位的监管,发改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及市场规划整治,各县(市)区负责,实行煤炭及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监管,完善和加强煤质检测站检测工作,对入市煤炭,加密监督检测频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及制品的单位由质监、工商、环保三个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不得转移到我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7.按照省政府冀政字〔201516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高效锅炉推广、锅炉节能改造和燃料结构优化,并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体系,2017年保供200万吨以上。推进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节能锅炉,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监察服务专项行动,到2017年,基本完成保留的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提升。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特别是已签署责任状的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动态更新燃煤锅炉清单,摸清纳入淘汰范围燃煤锅炉的基本情况,制定燃煤锅炉2015-2016年淘汰计划,2015年完成燃煤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2016年完成全部治理任务。各县(市)、区按照确定的名单、方式和时限,逐台抓好落实,按时完成目标淘汰任务。除保留必要的应急和调峰燃煤锅炉外,县城建成区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将燃煤锅炉治理纳入大气污染考核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除民生项目以外的耗煤项目环评报告。严格环保监督管理,对查出的瞒报、违规新建、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市发改委、市建设局牵头,20156月底前,市建设局完成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三厂全厂、热电二厂南厂区5#机组供热替代工作,市发改委启动关停工作。

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全市供热采暖锅炉治理。推广高效煤粉锅炉、“微煤雾化”锅炉、生物质锅炉集中供热,拆除取缔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置换调整供热燃煤锅炉。

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工业燃煤锅炉治理。明确2015-2017年全市燃煤工业锅炉改造目标、任务和推进措施,加快利用微煤雾化等技术改造燃煤锅炉,2015年完成计划任务的30%以上。推广锅炉节能环保新技术,在冶金、化工、建材等行业工业锅炉推广示范新型高效煤粉锅炉系统技术和燃煤烟气净化与热回收一体化技术,在食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中小型工业锅炉普及应用解耦燃烧技术。实施“以大代小”锅炉更新。对热负荷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建设大中型煤粉高效锅炉、“微煤雾化”高效锅炉,更新替代分散小型工业燃煤锅炉。置换调整工业燃煤锅炉,对具备条件的分散工业燃煤锅炉,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

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组织贯彻实施标准和加强检测,完善锅炉数据库。对新投入使用的锅炉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输入数据库,纳入安全监管;对拆除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数据库进行标注,增强锅炉数据对燃煤锅炉治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权威性。建立煤炭质量标准体系,实行煤炭产品质量标识,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煤质专项监管,健全煤炭质量检验体系,将监督检验站点向县级延伸。

市统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利用锅炉削减煤炭量对相关行业煤耗进行评估。研究建立全社会煤炭消费季度试算制度,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淘汰燃煤锅炉台数、蒸吨及煤炭消费量和市农业局秸秆能源利用推广情况,合理测算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指导全市煤炭削减工作。

8.市发改委牵头,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县(市)、区负责,全面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水平,推进重点用煤大县建立煤质检测机构,煤炭入洗率达到68%以上。加快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和配送网络建设,各县(市)、区建设1-2个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建成覆盖所有乡镇村的型煤配送供应网络,力争20158月底前,实现洁净型煤保供能力达到140万吨以上,年内完成省下达的洁净型煤推广任务。

9.农村能源清洁利用工程。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工委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农村采暖和生活小锅炉治理工作。推广新型清洁高效燃煤炉具,分期分批更换传统炉灶,提升热效率,到2017年,民用清洁高效燃煤炉具普及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农工委负责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10万台的推广工作。实施煤炭清洁燃烧改造。对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及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型燃煤锅炉实施秸秆成型燃料、优质低硫散煤和洁净型煤替代改造。到2015年底,50%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清洁燃烧改造。相关县(市)、区负责,在农村地区加快太阳能、电、气(天然气、混合气、沼气等)、地热等新能源替代农村散煤采暖示范推广步伐。

10.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完成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800万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4%以上,力争两年内全部实现集中供暖,市区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全市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50%,县级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占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比例达到25%,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完成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4万平方米。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执行相关要求)。加快热力管网建设和改造,运行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全部完成。

11.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严禁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及国家要求严控的炼焦、电石、铁合金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12.市发改委牵头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工作,市工信局牵头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年度任务,各县(市)、区负责,按省政府要求完成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压减工作,完成国家和省要求有关行业产能淘汰或压减年度任务,清理整顿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压减炼铁产能52万吨、炼钢产能65万吨,拆除敬业集团1450m3高炉、180吨转炉(以省正式下达计划为准)。严禁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对违规建设项目,强化问责,严厉追究违规建设主体责任。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坚决不准开工;在建的,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提升管理水平,完善管控机制,遏制人为扬尘污染,切实加强工程尘、工厂(行业)尘、道路扬尘、矿山砂场扬尘“四尘”治理力度,在严管和精细上下功夫。突出抓好四尘深入治理工程、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程,坚决把扬尘控制住、压下来。

13.实心粘土砖瓦窑关停取缔工程。市国土局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按照省统一安排布置对342家实心粘土砖瓦窑进行关停取缔。对占用的土地耕地加强生态恢复与修复,研究相应补偿措施和环保建材替代措施。

市国土局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完成27家露天矿山(含2014年未完成的8家)关闭任务;完成西柏坡高速平山段两侧12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工程。

14.市建设局牵头,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负责,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3000万平方米。在建工地全部实行绿色施工,达到扬尘控制“六个百分之百”,即“施工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六个100%”。继续深入治理,提标升级,开展绿色施工样板工地建设,20156月底前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高新区创建10个以上样板工地,其他县(市)、区创建3个以上样板工地。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全部进行硬化。

15.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继续强力推进混凝土搅拌站的绿色生产达标活动,实现绿色环保,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对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所有工地由专人24小时看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关停。

16.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

17.市城管委牵头,市内各区(含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负责,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年底,市区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0%。继续购买洒水、清扫、吸尘一体式新型清扫车辆,降低环卫作业过程扬尘。购置小型清扫车,提高建成区小街巷机械化清扫比例。在洒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市区主街主路和火车站、汽车站及二环路各出市口等路段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3天冲洗1次;次干道每天洒水3次,每5天冲洗1次。

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5年年底,县城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55%。继续购买洒水、清扫、吸尘一体式新型清扫车辆,降低环卫作业过程扬尘。购置小型清扫车,提高建成区小街巷机械化清扫比例。

18.市交通局、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按照责任路段加强对市管高速公路、三环路(含辅道)107307、石闫线出入市口道路主干道扬尘治理,机械化清扫率达90%以上。

19.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市内各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必须平槽装卸,苫盖严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与市环保局节能减排监控指挥中心进行联网。对渣土车辆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所有未实现全密闭的渣土车,一律不准进入三环以内运输作业。

20.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三河一沟”采砂场数量控制在22家以内,槐河、泲河采砂场数量控制在27家以内。采暖期,关停市区北部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沙河全部采砂场(重大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采砂及运输,采砂时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抑尘措施,重污染天气时必须停止采砂)。所有持证采砂场必须高标准采取抑尘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所有采砂场必须经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方可生产,确保符合绿色生产标准。

21.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督导重点企业深入开展粉尘综合治理,降低无组织排放。强化燃料、原料、产品堆场监督管理,采取入棚入仓等有效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并建设自动喷淋装置、防风抑尘网。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原料破碎、运输、贮存、加工等环节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污染物浓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对热电、化工、塑料制品、服装加工、建材、焦化、钢铁等行业的共计61个项目进行烟粉尘治理,对全市58家企业进行料堆扬尘综合整治。

22.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推进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开展肥药控减工作,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900万亩以上,开展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创建,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要坚决淘汰黄标车,着力抓好重载车辆的尾气治理,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要切实改善省会的交通状况,鼓励人们绿色出行。重点抓好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23.重型卡车尾气治理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交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配合,制定加强重型柴油车辆管理的方案,推进重型柴油车辆的尾气治理。市工商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严厉查处销售不符合要求重型柴油车辆的行为;市交通局负责,对营运类重型柴油车辆加装尾气处理装置;市环保局负责,严格重型柴油车辆的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一律不发放环保合格标志;市交管局负责,对道路行驶的无环保合格标志、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市交管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完善机动车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公安、环保联网。

24.市交管局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市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完成全年黄标车淘汰任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管局组织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贴政策的落实及补贴资金的申领发放工作;市环保局配合,全面推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尾气检测,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市交管局负责,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230万辆以下。

25.市商务局牵头,年底前完成车用汽、柴油油的置换和质量升级工作,全面供应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市发改委组织落实国五车用汽柴油油源工作,市商务局做好国五车用汽柴油置换供应工作,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分别对生产、流通的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完成国五车用汽柴油油品供应置换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26.市工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管局和市城管委配合,继续加大新能源汽车和清洁燃料车推广使用力度,继续购买公交、环卫等行业的清洁能源作业车辆。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过程中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支持模式,引进社会资本,并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增公交、环卫车辆,除特殊用途外,一律采用新能源或清洁燃料车。

27.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局配合,负责做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商务局负责新建加油站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市环保局负责安排进行油气回收监测。油罐车管理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各县(市)、区负责,所有新建加油站、油罐车和储油库配套建设并稳定运行油气回收治理设施。

28.市城管委、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加紧推进建成区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建成区建设应优先保障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进行划线隔离。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应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

29.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气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改善大气环境的城市发展格局。划定区域性生态廊道和生态保护空间,统筹和优化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各类空间布局,严格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

(四)强力推进企业减排

要运用好节能减排这个倒逼机制,按照最严的排放标准,抓好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的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突出抓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业排放。

30.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按照“以大带小,分类推进”的原则,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全市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实施关停措施。

31.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制定并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全面加大对制药、石化、焦化等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基本完成建成区内制药行业的治理任务。对全市化工、医药、制革、塑料制品、板材、建材等行业的共计52家企业进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医药、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设施稳定运行。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对石化行业企业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完成一轮泄露与修复技术改造。

32.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对重点排放企业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实现在线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市控及以上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和1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3.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的重点企业以及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完成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按时执行国家、省新的排放标准。钢铁行业完成焦炉、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热风炉、转炉一次和二次烟气等有组织源全面实施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水泥行业完成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平板玻璃行业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和建设,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70%,并确保全部达标排放;对焦化行业全面开展达标排放升级改造,对钢铁企业焦炉实施综合整治。水泥企业、钢铁、铸造企业的烧结(球团)设备机头、燃煤锅炉按规定执行烟尘(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34.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强已建成的减排设施投运率,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连续稳定运行。

35.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市主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推动县城建成区餐饮经营单位(含职工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每个县城于20158月底前至少完成10家治理任务。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与油烟最低净化去除率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36.市环保局、市委农工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建立秸秆禁烧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焚烧秸秆(含玉米皮),实现国家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像素为零。

市农业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用,加大秸秆直接还田力度,推广秸秆成型燃料和秸秆压块炉。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市畜牧局负责利用青贮、氨化、微化等秸秆饲料转化技术,发展秸秆饲料加工,提高秸秆利用率。

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禁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市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37.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制定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方案,完成方案中40%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38.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大力实施龙头企业培育、知名产品创建、服务体系构建、产业基地建设、重点项目推进等五大工程。培育5个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5个示范企业。抓好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等10个项目建设。

39.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按全省计划安排,力争全部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省控以上企业总量IC卡系统安装工作。

(五)加快推进企业搬迁

突出抓好市区污染企业外迁工程,所有列入搬迁计划的污染企业都要启动实施搬迁改造计划,加快推进搬迁步伐,坚决消除主城区的重大污染源。

40.市区污染企业外迁工程。市发改委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按计划全面启动市区内污染企业搬迁,到2015年年底前,完成石家庄润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华营联合葡萄糖厂、石家庄华曙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家企业搬迁改造。加快城市钢铁、制药等重污染企业退城进园。推进石家庄钢铁公司,华药集团4家(河北维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制药总厂、华北制药康欣有限公司),石药集团3家(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中润制药公司),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双联化工公司,曲寨水泥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搬迁工作。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671前一期项目竣工投产。

(六)大力开展植树增绿

全市开展植树绿化提升工程,加快森林城市建设。

41.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全面实施生态恢复和重点生态绿化工程建设。突出抓好“一山两库三河”环城绿化及绿色廊道、太行山绿化和农村绿化等重点生态绿化工程,造林绿化53万亩(其中人工造林45万亩,封山育林8万亩),植树5000多万株,森林覆盖率达37%以上。

42.市园林局牵头,相关县(市)、区负责,大力开展城市及县城绿化建设。市区新建提升绿地85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绿地570万平方米,绿地率达到40.5%,绿化覆盖率达到4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5.1平方米。所有县级市市区和60%以上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全部进行绿化。

(七)全面提升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确保治理污染有队伍、有手段、有投入。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全面加强环保预警监测、执法监管等能力建设,突出抓好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

43.网格化精细管理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县(市)、区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中的工作职责,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健全完善组织、监管、监督、保障、奖惩、企业自律“六大体系”,强化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加大环保网格化监管运行和履职情况督导力度。开展网格化标准化建设工作。落实属地责任,深入开展全市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区域网格化监管和环境综合整治,充分利用环境气象预报信息,及早预防、科学治理,切实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44.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相关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配合,完善优化重污染天气四级响应机制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点企业做到“一厂一策”。按照标准化要求,加快省、市、县应急能力建设。按照新修订的预案要求,继续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商结果,在遇到重污染天气时,提前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合理调整部分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负荷,适当降低冬季取暖期和敏感时段的工业产品产量,探索实行重点企业“错季、错时”生产和火电企业排放绩效管理等限产减排措施。快速有序组织好应急工作,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的影响。

45.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大财政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各级财政、企业和社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投入值和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要高于全省平均值的80%

46.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逐月公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开项目环评与验收情况;公开各级网格职责和责任人员、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安全隐患等情况;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污染源监测等信息。

47.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编委办配合,各县(市)、区负责,2015年作为环保能力提升年,加强大气环保机构与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在6月底前设置独立的大气污染防治科室。继续推进“石家庄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中心”和“石家庄市节能减排监控平台”建设。市、县级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深化“智慧环保”建设,按照覆盖省、市、县三级和信息、调度、指挥三合一的要求,组建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数字平台。完善自动监控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

48.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负责,试点开展第三方治理。按照“省级推动、地方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以微煤雾化技术实施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升级改造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焦化、制药、采矿等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49.市气象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强化环境气象监测与数据应用能力,开展多项环境气象服务,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气象服务系统,提升环境事故气象应急保障能力。加快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大人影作业力度,充分利用大气的自净能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50.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负责,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燃放。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科学制定禁限放方案,严管销售渠道,严控燃放区域,严厉惩处非法销售和燃放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企业生产销售“微烟、低硫、少渣”的安全环保型烟花,倡导公众自觉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市县两级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议,听取前一阶段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进行全面协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顺利开展。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配合,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环保大检查”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办案工作力度,严查环境污染背后的“保护伞”。加快远程执法和移动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对建成但未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的设施所在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累日计罚和上限惩罚的措施,倒逼企业提高减排设施投运率。

对渣土车覆盖不严、道路遗撒,建筑工地抑尘措施不到位,采砂场未按规定关闭,露天炭火烧烤等损害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打击不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大气办各督导组,各相关市直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力度,进一步夯实已完成的工作,继续对非法、超标排污严重的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明察暗访、延伸督查等方式做好督导检查。

(四)加强考核评价。按照国家和省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将PM2.5年均浓度下降和重污染天数减少目标纳入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制定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增加考核权重,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真抓实干、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完不成治理任务的实行通报批评和媒体曝光。

(五)加强舆论宣传。继续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鼓励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让违法排放无处藏身。积极发挥大气污染防治义务监督员等社会公众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力度,同时对大气环境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连续性、大力度曝光警示。组织市属媒体利用好专版专栏,刊播系列言论评论、专家访谈、科普文章,加强对雾霾天气问题的正面引导,引导广大市民科学理性看待现阶段雾霾问题,形成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群防群治,全市人民同呼吸、共奋斗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格局。

附件:1.石家庄市2015年各县(市)区PM2.5改善率任务清单

      2.石家庄市2015年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3.石家庄市2015年燃煤非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4.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5.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6.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7.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8.石家庄市2015年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表

      9.石家庄市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清单

      10.石家庄市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清单

      11.石家庄市2015年煤炭清洁利用项目清单

      12.石家庄市2015年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清单

      13.石家庄市2015年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14.石家庄市2015年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15.石家庄市2015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项目表

      16.石家庄市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表

      17.石家庄市2015年住宅计量收费面积清单

      18.石家庄市2015年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项目清单

      19.石家庄市2015年煤炭消费量消减控制清单

      20.石家庄市2015年清洁能源发展项目清单

      21.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治理清单

      22.石家庄市2015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清单

      23.石家庄市2015年矿山综合整治清单

附件:

附件1 石家庄市2015年各县(市)区PM2 
    附件2 石家庄市2015年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添加省厅名单)
    附件3 石家庄市2015年燃煤非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添加省厅名单) 
    附件4 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5 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6 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7 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附件8 石家庄市2015年落后产能淘汰(过剩产能压缩)项目表
    附件9 石家庄市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清单 
    附件10 石家庄市2015年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清单
    附件11 石家庄市2015年煤炭清洁利用项目清单 
    附件12 石家庄市2015年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清单 
    附件13 石家庄市2015年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附件14 石家庄市2015年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清单 
    附件15 石家庄市2015年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项目表 
    附件16 石家庄市2015年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表 
    附件17 石家庄市2015年住宅计量收费面积清单 
    附件18 石家庄市2015年黄标车、老旧车淘汰项目清单 
    附件19 石家庄市2015年煤炭消费量消减控制清单 
    附件20 石家庄市2015年清洁能源发展项目清单 
    附件21 石家庄市2015年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治理清单 
    附件22 石家庄市2015年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清单 
    附件23 石家庄市2015年矿山综合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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