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Ipv6
   
 
网站首页
综合要闻
政务公开
政务动态
当前的位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4〕7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

 

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和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4811

 

石家庄市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采暖燃煤

 

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改善省会大气环境质量,根据《石家庄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石大气办〔20142号)及市政府确定的2014年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方案,切实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资金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分散燃煤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下达和市级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推广使用洁净型煤、环保燃煤采暖炉补贴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坚持“属地管理、市场运作、政府补贴、多方筹措”的原则。洁净型煤、环保燃煤采暖炉推广工作由县(市)、区负责,推广费用由市县财政和用户共担,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年度推广任务量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

第四条资金补助区域范围

(一)推广洁净型煤补贴区域:省会二环路以内区域,2014年不具备改用天然气、电、集中供热等替代方式采暖的村;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市内五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高新区,栾城县、鹿泉市和循环化工园区三环路以内区域),2016年之前实施拆迁改造的村;正定县(含正定新区)、藁城市(含循环化工园区)、栾城县、鹿泉市、平山县、井陉矿区、无极县、元氏县、赵县、新乐市等10个县(市)、区县城及城关镇、周边村,政府对城乡居民购置使用洁净型煤给予一定补贴。

(二)推广环保燃煤采暖炉补贴区域:二、三环路之间区域(市内五区二环路以外区域,高新区,栾城县、鹿泉市和循环化工园区三环路以内区域),2016年之前不实施拆迁改造,同时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村,政府对城乡居民购置使用环保燃煤采暖炉具(由市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

第五条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城乡居民推广使用洁净型煤,政府每吨洁净型煤补贴36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

(二)对城乡居民购置使用环保燃煤采暖炉,按照政府采购价格,政府按80%给予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购炉用户承担20%

第六条资金拨付程序

对推广使用洁净型成品煤和购置环保燃煤采暖炉的补贴资金,市级财政应承担的部分,采取当年预拨、次年清算的方式拨付。

(一)市级补助资金预拨。根据市农工委和市发改委年度计划推广数量及市级负担比例,市财政按照50%的比例将市级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预拨各县(市)、区财政。

(二)政府补贴资金的兑付。县(市)、区财政负责将市县政府补贴资金按程序直接拨付环保节能采暖炉和型煤生产企业。采暖炉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于今年11月底前,将财政补贴区域内销售数量、金额、购买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情况上报所属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暖炉生产企业推广情况上报所属县(市)、区农工委和财政局,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推广情况上报所属县(市)、区发改局和财政局。经以上部门审查核实盖章后,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核实后的实际推广数量,将市、县补贴资金及时拨付采暖炉或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市级预拨资金不足部分,暂由县(市)、区财政垫付。采暖炉或洁净型煤生产企业按政府采购价扣除政府补贴后的价格,向城乡居民用户出售。

(三)补助资金清算。县(市)、区对生产企业补助资金的清算:年度终了后,由县(市)、区农工委和发改局、财政局按照政府补贴资金的兑付程序及职责分工,对生产企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资金及时拨付企业。

市对县(市)、区补助资金的清算:县(市)、区农工委和发改局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县(市)、区全年实际推广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于20152月底前分别上报市农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工委、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实际推广数量进行核实清算,市级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第七条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农工委、市发改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发挥资金效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资金落实拨付到相关企业。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财政补贴操作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补贴政策自201411日起1231止。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今日访问量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